(菱傳媒/綜合報導)新竹縣無黨籍議員鄭昱芸2018年以吳姓友人母子虛報為公費助理,詐領21萬餘元助理費,一審新竹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她有以公費服務縣民,且僅詐領21萬餘元,改判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鄭昱芸近期須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1978年出生的鄭昱芸,2014年進入政壇,當選芎林鄉代表,2018年轉戰新竹縣議員勝出。檢方起訴指出,鄭昱芸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芎林鄉某工作室,向其負責人吳女商議申報爲她的假公費助理,薪資詐領後歸鄭女所有,吳女同意後於「聘書」上簽名,每月支領2萬6900元公費助理薪資,事後兩人討後論,又將吳女的兒子陳男一同申報「假助理」詐領助理費。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鄭昱芸為逐私利,明知未實際聘用吳女母子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仍以人頭助理方式,不實向新竹縣議會申報為助理,藉以詐領總計21萬8249元,罔顧選民所託,且犯後毫無悔意,無從輕量刑空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鄭昱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依照吳姓母子一致的證述和實際助理的證言,加上助理們和鄭女LINE對話紀錄,鄭昱芸確實觸犯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罪。
高院考量,鄭昱芸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審酌詐領期間為8個月,若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改判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量刑未逾裁量權範圍,理由亦已充分說明,上訴沒有理由,駁回鄭女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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