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嘉義縣民雄鄉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前天才因違反貪污罪遭二審判處6年2月,今(13日)又因賄選遭二審判刑3年8月。周2022年角逐連任時,被控透過蔣姓、蔡姓服務處人員及陳姓、賴姓女子,以每票500元至2000元不等買票。一審認他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將他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周上訴時認罪,且原審對其行賄票數多認定2票,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改判他3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至於《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周榮茂2015年至2021年因虛報或浮報購買茶葉、香腸禮盒或外燴金額,詐領121萬7180元,一審被判6年2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周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前天已駁回他的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榮茂2022年角逐嘉義民雄鄉代表連任時,和蔣女一起拜託陳女協助買票,蔣女另請蔡男通知陳女到周的服務處,周榮茂與蔣女先後支付5萬1000元買票錢給陳女,陳女則以5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代價,幫周榮茂買了45票,其中部分買票錢尚未支付就遭逮獲。
一審周榮茂判處4年,褫奪公權5年,蔣女判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幫助犯蔡男判刑6個月,褫奪公權3年。周、蔣女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有理由,且原判決針對行賄票數部分多認定了2票,犯罪事實認定有違誤。
二審合議庭認為,周榮茂偵查、原審中否認犯罪,但二審時已經坦承犯罪;蔣女偵查、原審中認罪,二審仍然認罪,又作證指稱周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周、蔣女二審都有悔過態度,但原審量刑未及審酌,再加上行賄票數減少2票,因此將周、蔣女部分撤銷改判,以交付賄賂罪判周榮茂3年8月、褫奪公權5年,蔣女則判2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另蔡男幫助交付賄賂罪部分,仍維持一審判刑6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還可上訴。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