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回戶籍地!政院拍板公投不在籍投票 選前60天可申請「移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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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行政院會今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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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5:10

(菱傳媒/綜合報導)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中選會表示,對於投票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未來具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透過申請進行移轉投票。面對在野疾呼台灣各級選舉皆應發展不在籍投票,中選會定調先公投再選舉,先全國再地方,且此實施經驗也可作為未來公職人員選舉的參考。

事實上,此草案早在2021年9月30日拍板,但送至立法院審議後未能順利三讀,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中選會才再提行政院會討論。

中選會表示,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依上開規定,該會擬具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具有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行使之積極作用。

中選會指出,我國對於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為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為,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之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中選會指出,該草案規畫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草案規畫,申請人要載明希望因為工作、就學需求,能移轉到指定的縣市鄉鎮市區村里,以利後續的查核,核配投開票所。而中選會後續也會建置線上申請系統,便利投票權人線上申請。申請期限以發佈、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日止。

公投不在籍投票查核流程為,投票日前55天,戶籍地選委會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投票日前50天,戶政機關查核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投票日前45天,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移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投票日前20天,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編造移轉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前15天,公告閱覽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當天,投票人於移轉投票地投票。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不在籍投票規劃先公投、後選舉,主要是考量選務安定性以及重要的社會信任基礎,從公投開始實施,可以做為日後選務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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