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鈞前主任對2名女記者伸狼爪 判刑2年8月定讞確定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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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圖)。翻攝畫面

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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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17:30

(菱傳媒/台北報導)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2019被控在KTV涉嫌對2名電視台女記者伸出狼爪襲胸、摸臀,甚至圖性侵、逼女方口交,張事後挨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最高法院今(19)日維持二審見解,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定讞,張確定入獄,另將張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被判刑2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張書維2019年2月22日邀約兩名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餐敘結束後到KTV續攤,趁合唱機會對其中一名女記者摟肩襲胸,女方出言警告「主任,不要這樣!」但張不理會,持續摸胸,甚至撩起對方裙子摸腿及臀部。

接著張又騷擾第2名女記者,先以左手肘頂其右胸,再摟其背部並摸胸,第1名女記者見狀,趕緊以敬酒方式幫忙解圍,因不堪其擾後先離席。續攤結束後,第2名女記者好心將不勝酒力的張送到汽車旅館休息後準備離開,張男扯掉對方衣褲,不顧對方哭喊「我生理期來」,強押對方逼口交,事後想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張否認犯行,供稱他和2名女記者僅是在KTV包廂內飲酒唱歌,2人有主動擁抱他、勸酒,女記者也沒有反對和他去汽車旅館,並同意和他發生性行為,但兩人只有「全裸滾床單」,後因酒醉睡著,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他醒來後女記者就已經離開了。

法院依2名女記者的指證,以及計程車司機、第1名女記者主管等人的證詞、就醫資料,再綜合其中1名被害人向法官泣訴:「我已離職,很想躲起來,他事後還說我們仙人跳,不管我多努力工作都無法去除,所以我被迫放棄夢想。」認定張犯行明確且對2名造成嚴重創傷,依2個強制猥褻、1個強制性交判張7年徒刑。

張否認犯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仍認張對2名女記者強制猥褻,故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依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但張涉嫌逼第2名女記者口交屬未遂,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

但張男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定讞,另強逼口交、性侵是否為「未遂」或「既遂」,仍有需調查釐清之處,因此將此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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