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台南升格直轄市後,首屆議長賴美惠被控找人頭當助理向議會不實請領助理費,光是第一屆議員期間就詐領232萬5200元。台南地院今(17日)宣判,依照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判賴美惠2年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3年內提供勞役200小時。
合議庭考量賴美惠在犯罪期間,恰逢縣市合併過渡期,在幅員廣闊的大台南市諸多區域廣設服務處、聯絡處等,各該處所設置除基本水電開支外,需支薪人員進駐,衍生相當成本,加上每月紅白帖支出,為支應龐大事務費用,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難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
審酌賴美惠等5人均無前科,因失慮不周,致觸刑典,惟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賴美惠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宣告緩刑。
賴美惠(65歲)曾任第一、二屆市議員,她聘請弟媳陳裕騏負責服務處帳務,後壁區公所約聘人員吳佩珊則協助處理服務處事宜。3人找吳女的胞妹吳佩真及賴美惠胞妹的友人盧許足當人頭助理,向議會不實請領助理費,從2012年1月到2014年底共詐領232萬5200元,相關款項統一由陳裕騏支配,多數用來支付服務處紅白帖等花費。
台南地檢署去年7月底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起訴賴美惠、陳裕騏、吳佩珊、吳佩真與盧許足。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由於賴美惠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232萬5200元,檢方建請法官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審理時,賴美惠認罪。她的律師指出,賴偵查中繳回其犯罪所得外,她擔任縣市合併第一屆議長,因出身原台南縣,幅員廣大,廣設服務處及議長紅白帖支出需求,再加上議長自砍特別費25%,雖使用該款項於法不符,但與中飽私囊情事不同,希望法官審酌,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陳姓弟媳的律師指出,陳女在偵查中自由,當時擔任議員助理身分,並非公務員,請求法官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法官今天判處賴的弟媳陳裕騏1年2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2年內提供勞役100小時,吳女等3人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均處4月。
發稿時間:1026
更新時間:1417(新增法官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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