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知名公益律師曾讓谷辣斯翻車 如今卻侵害民眾隱私權遭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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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00:00

(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執行委員、公益律師陳采邑長期捍衛隱私權,5年前她曾槓上前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直指谷辣斯濫用法扶資源而一戰成名,豈料陳采邑去年為了打官司,竟到地政事務所冒充是對方當事人的委託人成功調得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被依侵害隱私權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2萬元慰撫金,屏東地院審理後上月判陳女賠償1萬元。可上訴。

長期幫原民打官司捍衛權益的公益律師陳采邑,2018年間在臉書發文指「這真的還滿妙的,漢人的公眾人物完全沒隱私,但民進黨的不分區原民立委卻可以公開為同居人原民會主委背書」,影射時任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與當時的原民會主委同居且公私不分,被谷辣斯提告妨害名譽及民事求償。

陳采邑挨告後,繼續踢爆谷辣斯當立委時曾凍結法扶預算,如今谷辣斯打官司要告她時,竟跑去申請原民法律扶助,引發議論也讓谷辣斯備受外界質疑,陳采邑因此聲名大噪。

針對陳采邑的指控,谷辣斯反擊稱自己從未凍結法扶預算、也未施壓法扶受理她的申請案。檢方當時認定,同居異性的私密關係雖屬個人隱私權保障範圍,但民代的人格、操守甚至私德有被外界檢視的必要,因此認定陳采邑的評論並非惡意且可受公評,將她不起訴。如今陳采邑又在執行自己的律師業務時,踩紅線侵害隱私權,引發法界議論。

本案起於一名黃姓女子向法院提告指出,她並未委任陳采邑律師代理申請土地登記資料,不料陳女去年底假裝是她的代理人,到屏東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她名下的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黃女說,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載有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名下擁有房地所有權等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陳女以不當方式蒐集,已侵犯她的隱私權,要求陳采邑賠償2萬元。

陳采邑挨告後並未到庭為自己申辯,僅以書面向法院抗辯表示,她只是配合地政事務所的行政流程,在櫃臺人員提供的申請書上簽名、繳費領取相關文書,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謊稱是受黃女委託。

陳采邑解釋,去年12月她受楊姓男子委任,處理楊男與黃女間因房屋漏水引發的訴訟,為確認雙方房屋土地所有權及相鄰關係,才依《律師法》第31條「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規定蒐集資料,並無不法。她強調,黃女曾在2019年對楊男提告民事排除侵害,當時訴狀內已有黃女的相關個資,她再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黃女的不動產謄本,並未侵害黃女隱私權。

但屏東地院查出,陳女到屏東地政事務所申請調取第一類謄本時,在申請書上「申請人」欄填寫黃女名字,「代理人」欄填寫自己名字,「委任關係欄」則勾選「本申請案,係受申請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完全打臉陳采邑的辯詞。

法官認為,陳女身為執業律師,應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只有登記名義人可申請,卻仍在申請書上勾選不實欄位,使地政機關誤信她是受黃女委任而發給第一類謄本,挨告後還聲稱僅是受地政事務所櫃臺指示流程辦理,辯詞不可採信。

至於陳采邑另辯稱黃女相關個資早在她與楊男的訴訟中被揭露等說法,也被法官駁斥。法官認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上揭露的黃女個資,與黃女在起訴狀中主動揭露、和解筆錄記載的內容相比,項目較多且廣泛,陳女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情況下擅自蒐集個資,已屬不法侵害當事人隱私權。

法官最後考量陳采邑申請謄本的目的僅供訴訟用途,侵害程度並不嚴重,因此酌減判她應賠償黃女1萬元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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