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內部戰爭延續一個多月,政府軍與同盟軍在各地激烈駁火,雙方傷亡慘重,當地民眾更是民不聊生,引發國際關注,但礙於當地封閉關口、禁止外國人入境,外界無法得知緬甸內部真實情況,菱傳媒透過管道聯繫上熟知當地現況的東南亞台商,透過這位台商的第一手觀察,帶領讀者深入了解緬北戰事最新發展。
作者:東南亞台商
我們應該要注意到,2023年這次的緬甸軍事衝突,發起戰爭的果敢同盟軍,其開戰檄文〈告全國人民書〉所訴求的對象是「全國同胞」。有別於2015年果敢同盟軍反攻果敢時所發的開戰檄文〈泣血告全球華人同胞書〉,當時訴求的對象是「全球華人」。這裡的「全國同胞」,指的是全緬甸的人民。
除了訴求對象不同之外,發文者身分也不同。2015年是以當時領導人彭家聲(現任領導人彭德仁的父親)的名義發出,2023年這次則是以「緬甸民族正義黨中央委員會」、「緬甸撣邦第一特區人民政府」、「緬甸民族民主同盟軍軍事委員會」聯名發表。正義黨、特區政府、同盟軍,分別代表「黨政軍」的最高權力。2015年到2023年檄文格式的變化,其實是反映了果敢同盟軍在這段期間進行了改革,試圖在體制上脫離家族式政治。
由於「家族式政治」容易被大眾理解,媒體在解讀這個事件,往往也從家族式政治角度去報導。例如將果敢同盟軍發動的1027軍事行動稱為「緬甸版王子復仇記」、「父債子償」,這些說法雖然吸睛、直覺,讀者一旦接受了,就容易忽略了這些年區域政治已出現重大改變。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所謂「四大家族」的議題上。
四大家族或五大家族,一般是指在緬甸果敢自治區「呼風喚雨」的四個最有權勢的家族,分別是白家、魏家、兩個劉家,也有人加上明家成為五大。外傳,這些家族「控制了果敢的地區的政治、軍事、經濟(維基百科的定義)」,這次的1027軍事行動,實際上在宣傳上也把矛頭指向這些家族,指控這些家族高度涉入電信詐騙,並受到緬甸軍政府在背後支持。
但實際上把當地政治簡單理解成家族式政治的說法,並不確切。果敢地區從2011年正式成立自治區起,體制上的政治權力其實是落在「果敢自治區行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果敢管委會)」這個組織上。
1027軍事行動後才被撤換的果敢管委會主席(2021.2 – 2023.11,即緬甸軍政府接管時期)李正福,就不是四大或五大家族的人:前一任主席(2016.4 – 2021.2,即翁山蘇姬領導的民選政府時期)趙德強,和劉(國璽)家有親戚關係,但畢竟不姓劉。真正可說與四大家族直接相關的,只有首任的正式主席(2011 – 2016.2)白所成(2009 – 2011為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
果敢自治區在政治上是以委員會的體制來分散權力,軍事權力亦然。當地掌握在果敢族手上的武裝力量,共有民兵大隊(白家)、邊防營(魏家)、警察營(明家),武裝力量是分散的,互相制衡,但更重要的,是這個武裝力量的分佈是怎麼來的?
這就要談到2009年翻轉果敢歷史的88事件。當時的果敢還是緬甸撣邦第一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有果敢王之稱的彭家聲還是特區主席。事件的背景是緬甸中央政府不斷要求彭家聲將果敢同盟軍改編、縮編為邊防營,大約是將數千人的部隊縮編為兩百人左右、並收編為中央部隊。
這個要求屢遭到拒絕後,緬甸中央就以查緝毒品為由,於2009年8月8日要求進入果敢軍事要地,後來再以私造軍火向彭家聲問責,最終演變為軍事衝突,結果中央軍獲勝、彭家武裝敗走離開果敢。
事件中倒向緬甸中央的原特區政府的果敢人高層,接受了緬甸中央改編、縮編,將剩餘的果敢武裝改為邊防營,這些果敢人高層也成為後來的自治區政府委員,從此,果敢從彭家聲時期的果敢人高度自治,成為今日果、緬共治的局面,也是後來果敢所謂四大、五大家族的濫觴。
也因為今日的武裝力量分布,就是當時果、緬談判下的結果,果敢族自有武裝受到大幅縮減,進駐果敢地區的緬甸國防軍,相較於果敢人的任一支武裝力量,人數上都是有壓倒性優勢的。而主導這一切的敏昂萊也因策反果敢高層、使中央軍順利入主果敢地區著有戰功,開始嶄露頭角,最終登上權力之巔。
也因為緬甸中央的駐軍有人數上的絕對優勢,果敢所謂的「自治權」基礎是非常薄弱的,不能夠做一般意義上的理解。
果敢管委會主席李正福從2021年2月2日(即軍政府接管國家權力的隔天)上任,今年1027軍事行動開打後沒多久,11月15日他的果敢管委會主席位置就已經被撤換,由軍方一位准將接任。11月23日果敢管委會召開公開會議,仔細看就可知道,四大或五大家族並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列席參與,果敢族的領導人物都已經完全被排除在政治權力核心之外。
這個政治權力被軍方直接接管的情況,也發生在2015年果敢同盟軍反攻果敢的時候,總之,緬甸政府在必要時,完全可以隨時回收政治權力。這種運作方式,都不是我們從「四大(五大)家族」的家族式政治角度可理解的,體制的運作完全是依緬甸憲法規定。
這裡的憲法規定,指的是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第419條:
「被授予國家權力的國防軍總司令有權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國防軍總司令既可親自行使立法權,也可以由包括他本人在內的機構或機關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可移交給適當機構或機關或個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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