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無法參選!王家貞聲請撤銷緩刑選立委 二審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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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藍營立委參選人王家貞聲請撤銷緩刑,二審法官駁回聲請確定。圖為王家貞要求憲法保障。國民黨團提供

台南藍營立委參選人王家貞聲請撤銷緩刑,二審法官駁回聲請確定。圖為王家貞要求憲法保障。國民黨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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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12:50

(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國民黨台南市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宣告緩刑,委請律師向台南地檢署聲請撤銷緩刑改易科罰金。經台南地院裁定駁回後,檢察官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也就是說「王家貞在司法資格認定仍是緩刑被告身分」。

台南地檢署抗告書指出,王家貞並無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並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要件。王家貞前有繳納罰金或附條件緩刑選擇,現今卻因履行附條件且表現良好,導致無法再為選擇。

王家貞在刑事審判程序因信賴法律制度而選擇緩刑,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9款尚未生效,應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或得以重新選擇易科罰金機會,抑或設有過渡期。

檢方認為,在上述法律未經宣告違憲前,應從寬認定撤銷緩刑的要件,以她參政權的保障為優先考慮。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王家貞今年6月2日已依原確定判決諭知的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10萬元,自無《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附條件緩刑的負擔情節重大之情;檢察官並未提出她有何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且也無該條所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情形。

合議庭表示,關於緩刑宣告與否,屬於實體法上賦予法院於裁判時依職權裁量事項,並非受刑人有選擇緩刑與否權利;除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或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原因外,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並無重新選擇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權利。

受刑人是否有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或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非屬《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事由。高分院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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