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自隆專欄/趙少康案例 記者是個體戶?打工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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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00:00

鄭自隆/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趙少康出任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成了當紅炸子雞,個把月前他有一則小新聞,延伸的討論可以列入新聞學教科書,或改變台灣媒體監理的思維。

10月中有一則不顯眼的小新聞,2022年A電視台的政論節目,B主持人在節目中公然罵趙少康,說趙在30餘年前與其家庭成員間的糾葛紛擾,被趙告上法院,隔了年,一審判決下來,B主持人應賠償原告20萬元,此外A電視台必須和B連帶賠償200萬元,不但這樣,訴訟費用A也要連帶負擔5分之1。

這樣的判決延伸出新聞哲學的思考,以及後續媒體監理作為是:媒體工作者,無論是編輯、記者、製作人、政論節目主持人,是掛單的個體戶還是打工仔?

所謂連帶賠償責任可不是求償金額被告均分,或在此例中各負擔1/2,而是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某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部分的賠償;通常在媒體案,原告就會直接向媒體全額求償,而不會找記者個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嘛,以這個例子,趙少康當然會找A電視台全要,至於要到後,A電視台如何再向B求償或要求分擔,是AB兩造家的事,就與趙無關了。

要B賠償20萬元的判決理由,是所述言論「未經合理查證」,而A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理由是,未依廣播電視法第21條及該電視台自訂之「電視新聞自律規範」規定盡審查義務,即率然公開播送,因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因此應與B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廣電法21條是「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在此應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也就是民法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此項目還有一個尾巴說「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裁罰的前提是A必須有權力監督B的職務執行,否則為什麼要負連帶責任?

電視台老闆支付薪水,因此監督該台記者、編輯、製作人、節目主持人的議題設定、採訪對象挑選、訪綱擬定、稿件審查,大家應該都認為天經地義,本就如此,但在新聞哲學卻有論辯空間,至少NCC也不這麼認為。

新聞哲學中認為journalist(廣義的記者,包含媒體中內容產製人員,含編輯、製作人、主持人等)是「專業profession」,與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一樣,是可以獨立執行職務的專業個體,因此有所謂的獨立記者或公民記者,也就是不屬於特定媒體的記者;但與上述三師不一樣的是,三師要經過國家考試取得資格,但記者不必,也不應該由國家或任何單位來認定其資格,因為記者的角色是「監督」,任何型式的認定過程都會影響其獨立性,而淪為附庸與傳聲筒;所以為保障新聞自由,民主國家絕不會訂定《記者法》,來規範記者的資格、條件、職責、言行。

在2020年中天撤照(官方講法是「不予換照」),NCC所持理由是,裁罰件數與金額過多,內部控制和自律機制失靈,對觀眾投訴問題未能自我修正,新聞部主管長期懸缺,而其中一項大條的是老闆董事長以不同方式介入中天新聞台製播,違反中天自訂「新聞自主公約」;換言之,NCC認為媒體所有人無權介入或監督新聞的產製;NCC不但要求中天,也要求各電視台資方都要與勞方同仁簽訂新聞室公約明載之,並為電視台換照的附加條件之一,因此資方既無權力於事前阻卻,怎能於事後被要求負連帶責任?

此外,該判決書還說A電視台有「電視新聞自律規範」與「政論節目製播規範」兩項工具,卻怠於行使以阻卻違法,所以應負連帶責任。

「政論節目製播規範」係供同仁作為製播準則以供遵循之用,屬媒體工作者自我期許,並非管理階層上對下之要求;「電視新聞自律規範」為電視台自律委員會審查規範,溯其源,新聞自律委員會係依據1953年英國報業評議會Press Council 之精神而設立,其設立要旨有二:

‧由媒體提供經費,但委員會組成為外部瞭解新聞作業之社會公正人士,並非組織內部科層單位;
‧僅事後檢討,不得為事前檢查或審查。

此兩項設計係為確保新聞獨立,與保障新聞自由而制定,所謂獨立是非組織內部成員不得介入新聞內容製播,以確保新聞室作業不受干擾,自律委員既為外部學者或NGO人士,自不宜對播出前的內容指三道四,只能事後發現不妥或接受檢舉而檢討,或建議改進修正;外部人員事前介入即成新聞檢查censorship,為極權國家所為,亦為自由報業所不齒。 

新聞自律委員會,NCC要求各新聞台均要設置,至少一季召開一次會議,而受罰的A電視台每月開會,算是模範生,但即使每月開會亦無法做到事前阻卻,哪家電視節目會先拍好,再等一個月後才做審查,何況依自律精神也不宜事前介入,因此法院以A電視台有「電視新聞自律規範」,能作為而不作為,做為裁罰依據,未必適當。

法院對A電視台連帶賠償責任的判決,與NCC對中天撤照的裁罰是扞格的,NCC認為記者相對於媒體組織是掛單的個體戶,法院卻認為是打工仔;若法院對,則中天撤照的理由之一消失,若NCC對,A電視台就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

媒體監理不是想當然爾,謝謝趙少康的提告,讓學界、媒體、名嘴、NCC可以思辯這個看似單純,但又意義深邃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