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開庭/辯方批筆錄不實 被告哽咽「不這樣說,怕回不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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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地院本周一連五天行準備程序,勘驗檢廉偵訊內容。資料照片/林泊誌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地院本周一連五天行準備程序,勘驗檢廉偵訊內容。資料照片/林泊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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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7:47

(記者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本周一連五天行準備程序,勘驗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長康立和及農務科長吳東原等人廉詢及偵訊光碟與筆錄,辯方對於廉詢及偵訊過程,除認為筆錄有不實、錯誤記載,還存有遭檢廉威逼、利誘等不正訊問情形。律師批評筆錄儼然是「廉政官自己的筆錄」。被告吳東原對於檢廉偵訊過程中,認為廉政官不斷壓抑其專業知識「不讓我講」、還說「不這樣說,我怕回不了家」,他甚至當庭哽咽:「廉詢過程我是被壓抑我的專業,他們不讓我講」,「希望法官能明察秋毫,還我清白。」

林姿妙等人涉貪案件,9月11日起行第3次準備程序,共排定13天庭期,林姿妙全都得到庭。因勘驗進度順利,9月22日庭期取消,林姿妙才得以參加當天舉行的蘭陽媽祖文化節遶境活動。本周一起準備程序連開5天,上午林姿妙及其女兒林羿伶、時任農務科長吳東原及財稅局長盧天龍等人在律師陪同下出庭,而從周一迄今,已完成吳朝琴、康立和及吳東原等人偵訊光碟與筆錄內容勘驗。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對於今天勘驗偵訊影音內容,律師陳文元指出,筆錄未詳實記載,廉詢筆錄記載內容與吳東原供述顯然不符合,且廉詢過程中,廉政官不斷反覆打斷吳東原供述,未給予連續辯駁機會。另外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未規定得減刑2次的利益對吳東原為錯誤誘導,訊問過程檢察官還以「不是為別人想,因為人家畢竟是選舉出來的」等語,暗示及誘導吳東原要供出本案就是林姿妙指示。

陳文元表示,廉詢筆錄中對吳東原供述有未記載情形,當吳對於他人的主觀認識回答「不知道」時,廉政官每以自己的邏輯,誘導吳東原配合其意思說詞,而檢方還以「很多人都把所有事情都推到你們兩位身上」對吳東原做誘導訊問,還以《貪污治罪條例》中未規定可2次減刑的利益做錯誤誘導。

「吳東原自白部分,全都是廉政官自行記載」,律師郭美春批評說,吳東原要解釋事實或補充時,就被恫嚇「你不要減刑了嗎?」該份自白顯是遭脅迫、不實的。另關於106年2月已經恢復田賦及農用的事實,廉政官卻僅提示照片,並用極兇口氣,要吳按照其意思回答,屬詐欺脅迫訊問。

「公務員7人會議部分,筆錄記載完全不實」郭美春說,廉政官把自己的問題竟記載成吳東原的回答,是一份詐欺筆錄。此外,108年9月吳東原要說明已經恢復農作,就被廉政官嚴厲打斷,廉政官記載自己的答案,筆錄記載不實。郭還說,檢察官接續廉政官脅迫誘導自白,再次虛偽誘導「出一張嘴但衰到你」「人家指示的人在外面好好的,我們沒辦法認定他有什麼」顯然是希望透過吳東原的自白,將無犯罪之人一併指摘,屬不正訊問。而吳東原從來都沒說過「康立和指示我」「幫忙想辦法看能不能讓這個案子順利解除列管」,這是廉政官自行虛偽錯誤記載,再用這份筆錄,錯誤誘導康立和自白。

被告吳東原哽咽:身心俱疲「不這樣說,我怕回不了家」

被告吳東原也說,他從去年1月13日一早6時多被搜索調查,一直到14日早上7時許,時間超過25小時,前一天還打新冠肺炎疫苗,身心相當疲憊,在答詢時已無力氣多做回應,只想趕緊結束回家;至於廉政官提供的譯文只給一半,並非全部提供,他並不清楚如何回答;在羈押期間,處於高壓環境下,他只想著要回家,廉詢過程中,他想要把自己的專業知識,都遭檢廉壓抑,不讓他回答,只能就檢廉提供的卷證回答,「不這樣說,我怕回不了家」,吳東原當庭語氣哽咽說:「廉詢過程我是被壓抑我的專業,他們不讓我講」,「希望法官能明察秋毫,還我清白。」

吳的委任律師林忠熙說,廉政官質疑吳東原回答時,手指吳東原還大聲說:「你其實好幾件喔」、「你很喜歡鑽法律漏洞」此舉顯為嚴重的不正訊問情事,符合吳東原所述,在廉詢過程中廉政官壓抑其專業,不讓他講,為真實情況。林忠熙也說,吳東原從去年1月13日至3月4日始終表示現場長滿芭樂樹、雜草、符合農用,故歷次筆錄記載不實,與真實情況違背之部分,均無足採用。另外他也認為檢廉在偵訊過程中有不正、誘導訊問情形。

財稅局長盧天龍委任律師王清白說,吳東原明確表示現場有吳朝琴、盧天龍與建設處2位同仁,沒有其他公務員,與吳朝琴於108年9月5日下午2時召集的公正段認定會議是相符的,但遭廉政官怒顏打斷,對被告有利部分故意漏未記載,吳東原因而照著廉政官誘導無法連續真實答辯。

王清白指出,警局、調查站、法院等單位在訊問時,都有螢幕同步供受詢問人及律師確認筆錄內容是否登載有誤,僅廉政署訊問未有螢幕供同步確認,而是訊問一整天後才列印紙本筆錄給被告、律師檢視、簽名,根本無法在短時間內確認筆錄記載為真,導致每次廉政署所做筆錄都得勘驗,他認為,檢察官不能再以筆錄有被告及律師簽名認定筆錄是正確無誤。

檢駁:勿以片段內容看全案全貌

對於被告及辯方律師所述,公訴檢察官回應,偵訊筆錄本就無須逐字記載,之前歷次庭期都有說明,此部分在實務上允許的紀錄方式。檢方強調,勘驗筆錄發現,並無詐欺誘導不正訊問情事,勘驗筆錄的文字內容都是辯護人提出,中間穿插單方面認定的文字,如「兇」、「提高音量」等,但實際勘驗後發現並無此情。勘驗的內容都是片段,不能僅以有利於被告的部分片段而不看偵訊過程全貌。檢方指出,檢方起訴吳東原並非僅依其個人供述,尚有其他人證、書物證及譯文,因不宜在準備程序攻防,相關事證會在合議庭提供檢視。

檢方強調,所有筆錄每次訊問結束後,都會給被告與律師足夠的時間看紙本筆錄,不會催促的情形,有時3、40分鐘到1小時都有,最後才會讓被告、辯護人簽名,沒有確認過內容,被告、辯護人不可能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