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9月28日國造潛艦原型艦在充滿爭議聲中完成既定儀式,儘管艦體未能依據常理滑入水中,但卻因潛艦國造案主持人海軍退役上將黃曙光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公開表示“台灣自己人扯後腿是潛艦國造最大困難”,掀起政治口水浪潮。
同時依據媒體報導內容顯示,黃曙光本人亦在公開場合宣稱過:「不要以為國內的軍火商不會賣國,他們沒標到,一回頭就把資料交給中共大使館,就是要搞破壞。」最後導致諸多原已獲得之輸出許可最後關頭生變,對於造艦工程產生嚴重困擾。
針對黃曙光不點名指稱立委與軍火商聯手干預本案,目前已有立委出面按鈴申告相關人士,讀者可繼續觀察後續發展。但就黃曙光聲稱知曉未得標軍火商將相關資料交付中共大使館,此種行為筆者業已公開撰稿指出,依據下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二章「外患罪」第109條及第115-1條,司法檢調單位偵辦本案絕對是於法有據:
1.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及該章第115-1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但就黃曙光所肩負職責來說,在此必須嚴肅提醒,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再從黃曙光對媒體發言內容觀察,其對於未得標軍火商為何將資料交付中共大使館,已經提出合理分析,並且亦將此種行為定位成“賣國”,顯然證實其能夠理解到此種行為之屬性與動機,甚至能夠指出交付對象為中共大使館,更是充分證明其對於整個過程掌握程度不可低估。
就算黃曙光無法確定實際執行交付資料過程者之真實身分,但從其能夠公開宣稱其為未得標軍火商,對於其執行職務獲知此等犯罪行為,必須摘奸發伏予以告發來說,其不但具有行政責任,依據前述法條來看,其本人更具有法律責任。
不過說實在話,就吾人所身處資訊社會來說,傳送與交付資料多半都是透過網路傳輸電子檔案,其便利性之高絕對是老少皆知。鮮少會如同黃曙光所述,此等通敵軍火商,必然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潛艦國造投標案,在未能得標後,還要攜帶資料遠赴他國,或是將資料傳送至境外,並在當地找到中共大使館交付資料。
如此大費周章,動用如此多手腳,演出三十年前諜報電影情節般過程,完全不像是在現代資訊社會正常人行為模式,實在是讓人不可思議!此等通敵軍火商智商之低,簡直是讓人嘆為觀止,難怪其無法在投標過程順利得標。
但是話要說回來,吾人必須質疑,就黃曙光督導潛艦國造專案所掌握之行政資源,究竟其係透過何種作業,或是何種管道,掌握到此等未得標軍火商將資料交付中共大使館之過程?難道潛艦國造專案工作人員還包括國際情報專業人力,作業涵蓋範圍能夠遠達中華民國境外,順利監控掌握未得標軍火商與他國境內中共大使館之資料交付過程?
假若此等情報資訊不是由黃曙光本身所轄潛艦國造專案編組人員自行掌握,而是由其他國家情報機構轉告;吾人就必須提出質疑,此等資訊是否屬於機密情報?黃曙光對外公開此等情報資訊,是否曾經透過正式解密程序,獲得權責長官批准核定得以解密?抑或是此等情報資訊其保密期限已經屆滿或是解密條件已經成就?讀者可參照《國家機密保密法》第四章「國家機密之解除」,從第27條至第31條所列規範,思考在潛艦國造案尚未結案前,是否應當將前述情報資訊解密。
再回過頭來思考通敵軍火商所交付之資料,假若是已經核定為國家機密,則其應依《國家機密保密法》第五章「罰則」第32條第2款:「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以懲處。此等交付中共大使館之資料,就算還未完成核密程序,只要已經報請核定為國家機密,亦可依《國家機密保密法》第五章罰則第33條第2款:「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追訴。
在此更要指出,黃曙光上將本人曾多次在面對社會質疑時,強調潛艦國造案相關資訊為“絕對機密”。假若前述資料在保密區分上亦屬於絕對機密,則可依前述《國家機密保密法》第32條第6款與第33條第6款,分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由於《國家機密保密法》第25條第1款:「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吾人無法確定黃曙光是否已經向司法檢調單位,依其行政責任告發本案;但若已進入司法偵查程序,此時卻將此事公開對媒體表述,在情理道義上確有令人爭議之處。
台灣社會每逢選舉總是政治口水亂噴四射,候選人相互指控提告作為造勢手法早就是司空見慣,故弄玄虛對媒體放話亦是家常便飯,特別是情節離譜到像幾十年前間諜電影者,更有可能是政治操作手法。但就潛艦國造案從開始至今爭議不斷,早就成為極度公開之絕對機密,但主事者如此公開指控軍火商在潛艦國造案上通敵,對媒體放話卻不告發有何玄機,確實讓人難以理解。
最後還是要提醒,當事者最後還是好好看看中華民國刑法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各個條文,特別是第169條第1款:「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這才是某些涉及軍火交易者,動不動公開指控他人賣台,但卻不敢向司法檢調機關檢舉犯罪真正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