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吟芳/高雄報導)國民黨籍高雄市前議長、現任議員曾麗燕去年被查出涉嫌詐領1330萬元助理費,遭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高雄地院今(25日)審結宣判,合議庭認為曾麗燕利用職務詐領助理補助費辜負選民所託,還製造公費助理均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額薪資的假象,審理期間又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3罪重判她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一審判決認定,曾麗燕自2010年起歷任高雄縣市合併後高雄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議員,現仍擔任第4屆議員,並於2020年7月31日經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由議會編列預算,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帳戶,並非屬其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給議員的實質補貼,而在她任職期間,實際上並未聘用李姓等3名助理,縱使有實際聘用曹姓等8名助理,所支付的薪
水每月也只有25000元至35000元不等,均低於她向高雄市議會申報的40000元,竟與曹姓秘書與胞妹曾麗鴻共謀,以使用人頭助理及公費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將申報公費助理每人月薪40000元等資料輸入電腦,損害議會對於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管理核銷的正確性。
合議庭認定,曾麗燕指示曹姓秘書或曾麗鴻保管公費助理的薪資帳戶存摺、印章及密碼,再由曹女或曾麗鴻每月去銀行把公費助理薪資領出,按照和各個助理實際約定的薪水全部以現金交付,多餘的差額則用來支付曾麗燕服務處租金、零用金及其他借款等私人用途,多年來合計共詐領助理補助費1000多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曾麗燕、曹雪禎、曾麗鴻都坦坦承偽造文書部分的犯行,但均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行為,辯稱被起訴的人頭助理實際上都有從事助理工作,只是他們自願把公費助理薪水全部捐給曾麗燕,作為服務處支出使用。
曾麗燕還辯稱,她每月會從先生林宏宗處取得15萬到20萬不等的生活費,均用來聘請私聘助理,光是每年花在私聘助理的費用就大約200萬元,10多年來已達2000多萬元,遠遠超過被起訴詐領的助理補助費,可以證明她並無貪污的動機與行為。
但法院依照檢方查獲的證據,認為曾麗燕說法不實,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曾麗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曹姓秘書處有期徒刑2年2月,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