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開庭/勘驗光碟再攻不正訊問!進度超前 她22日可參加媽祖文化節起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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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18日中午應訊結束後步出法院。林泊志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18日中午應訊結束後步出法院。林泊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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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7:18

(記者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地方法院今天(18日)上午再度針對林姿妙等人涉貪污等案續行準備程序,主要針對建設處承辦人陳怡華去年多次廉詢、偵訊影音光碟內容進行勘驗,檢辯雙方針對不正訊問及筆錄證據效力進行攻防,律師認為廉政官在問訊時錯誤誘導,筆錄內容與光碟內容落差大,甚至質疑廉政官教導陳在偵訊時複誦廉詢內容,認為是「教導筆錄」不能當證據,但公訴檢察官指,法律未要求逐字逐句記載受詢問人內容,在訊問過程中,整理、提示供受詢問人回答、預先擬題都是可被允許的偵訊技巧,過程並無不正訊問,而辯方所說無證據力說法不可採。

宜蘭地方法院今天上午9時30分再度針對林姿妙等人涉貪污案件召開準備程序庭,包括縣長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前縣府建設處長黃志良及科長林志揚在律師陪同下到庭,檢方則由公訴檢察官蒞庭。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庭中針對111年4月14日廉詢、偵訊及5月13日廉詢、第二次檢察官訊問,勘驗光碟及筆錄內容。

由於111年4月14日廉詢光碟中,只有聲音並無影像,律師游儒倡認為,廉政官曾提問27次,但陳怡華多數都沉默,內容中錯誤誘導、錯覺誘導,都是廉政官自問自答,並非陳怡華的供述,廉政官更曲解陳怡華的說詞,此調詢筆錄記載內容與陳怡華供述內容不符。律師郭美春也質疑,這一份並不是陳怡華自由陳述的筆錄,而是廉政官的「教導筆錄」。

另律師吳光群也認為,比對陳怡華該次筆錄記載內容與勘驗光碟內容,實際落差相當大,該次廉詢筆錄記載陳怡華自白且認罪,但過程中卻發現廉政官教導陳,在偵訊時要複誦廉詢內容,事後檢方於複訊時,更以陳怡華自白認罪提示廉詢筆錄。律師柯士斌更認為,整筆錄充滿嚴重瑕疵之處非常多,最重要的是記載不實,不是陳怡華所說的話而是廉政官所說,卻記載是陳怡華的回答,認為該份筆錄不能當證據使用。

不過,公訴檢察官則回應說,依勘驗過程,廉政官有連續錄音但可能是偵訊設備問題而無錄記到影像,並非證據證明廉政官蓄意違法不錄影。另刑事案件案情繁雜,法律並未要求逐字逐句記載受詢問人所陳述的內容。陳怡華有不符記憶的陳述,廉政官會提示或提供證據或相關資料供其回憶而為陳述,且詢問過程中,廉政官有將陳內容不符的部分查明後整理、提示供其回答;檢察官說,預先擬題詢問,都是可允容許的偵訊技巧,且廉政官有把繕打內容念給陳聽,陳怡華對廉政官所說內容並無提出反對意見,最後也有簽名,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刑事判決意旨,辯護人所說答辯本件無證據力或不正訊問等說法,均非可採。

另外,對於111年4月14日檢察官偵訊過程內容,律師游儒倡認為檢察官以大聲提高音量方式訓斥陳,即便陳回答「據實以告」,但還是被指所說的是「廢話」,當陳要回答問題時,檢察官又會提高音量訓斥打斷,陳最後只能哽咽、哭泣,認為是不正訊問。再來,檢察官問及臨時性建物崩塌壓死人,一定要追究陳怡華的責任,檢察官以不存在的事實恫嚇陳怡華,亦是不正訊問。

律師陳文元說,當天偵訊並無律師在場,但偵訊筆錄卻記載有王姓律師,筆錄明顯與當天實際情形不符,另比對偵訊筆錄可發現,從陳回答「沒有特別思考」後的偵訊內容,偵訊筆錄大部分均沒有記載,有偵訊筆錄內容與當日訊問內容不符情形。

律師郭美春也說,檢察官訓斥陳,用錯誤法規的解釋及提醒陳認罪自白等情,讓陳完全無法自由陳述。她指出,結構安全書就是不會倒塌的證明,廢電只是暫時不使用,非永久不使用,違章拆除要以違章管理辦法處理,而非檢方用錯誤的認知將所有錯誤要陳怡華承擔;郭也說,檢方一直說陳怡華自白認罪,但她未被起訴,盼檢方提供不起訴處分書。律師吳光群說,檢方偵訊筆錄與供述內容,應結合供述內容以認定其證明力,但複訊時,檢察官已知道陳並無自白認罪的表示,才會一直質疑陳沒有自白認罪,但筆錄呈現仍以陳怡華認罪,顯非陳怡華真意。

對於律師質疑,公訴檢察官表示,筆錄記載王姓律師部分,是記載於到場人欄位,此部分應是書記官漏刪,不影響筆錄效力;依勘驗結果可知,檢察官花相當多時間對陳怡華說明可能涉及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並依法提醒偵查自白的法律效力,這些是對陳怡華的有利事項,檢察官已依法克盡客觀注意義務。另檢察官也說,案件偵查過程所有涉案人都可能被檢察官認為是嫌疑人,如有涉案,偵結時會參酌全卷事證,依法簽分被告,陳怡華未列被告,是偵查檢察官偵結的結論,沒有列被告當然不會有不起訴處分。至於本案是否違法,陳怡華所述的真實性為何,應該要等進合議庭集體認定,而非在勘驗程序就先行辯論。

於勘驗111年5月13日廉詢光碟時,坐在應訓席上的陳怡華強調已在第一次自白說清楚,質疑廉政官迴圈式提問「為什麼一直重複?」「我真的身心受挫很大」,「三年前中午吃什麼飯,你會記得嗎?你們到底要折磨我到什麼時候?(啜泣)」還當庭哽咽說:「你們可以把之前的資料較出來用,有疑義的地方再問,不要我一次講兩次講三次講,我真的,我真的快精神崩潰了!」還要廉政官「不要再繞圈圈了」。

律師吳光群質疑,廉政官詢問陳時,只是要問到自己想要的為止,只要沒有問到廉政官滿意的答案就不斷迴圈提問,導致最後一次廉詢時,陳怡華當庭情緒崩潰;另外律師陳文元也質疑,陳怡華所說「不要再繞圈圈了,真的!」前一整段的偵訊內容都沒有記載在筆錄中;律師郭美春也說,陳怡華歷經17小時、12小時及10小時等多次不斷反覆訊問,相關問題在第一次筆錄前1小時都已經問了,後續訊問是要他說是誰指示及不存在的事,所以才導致陳在此次廉詢中情緒幾乎崩潰。

但公訴檢察官則認為,本案案情繁雜,廉政官認為未釐清部分通知陳製作筆錄,屬於合法的方式,陳應該是不熟司法程序,覺得有壓力才會情緒不穩,但從勘驗內容可知廉政官語氣溫和,有照顧到陳的情緒,並無不正訊問情形。

至於勘驗111年5月13日偵訊內容,律師吳光群責任為,陳怡華的證詞中表示並無與黃志良討論過此案,但在檢察官起訴書中,卻記載黃有指示陳辦理,此部分並非事實。

由於勘驗光碟進度超前,法官當庭諭知原訂22日準備程序取消,25日將傳林姿妙、林羿伶、趙竑勳、黃耀智及吳東元等人再行準備程序。因22日庭期取消,林姿妙將可參加蘭陽媽祖文化節媽祖起駕等為期三天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