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開庭/勘驗光碟律師再攻檢不正訊問 批偵訊筆錄淪「訓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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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15日上午再度前往法院開庭。林泊志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15日上午再度前往法院開庭。林泊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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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19:00

(記者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今天(15日)宜蘭地方法院續行準備程序,勘驗被告及證人影音光碟內容,律師除針對檢察官問訊時語氣、用詞等提出質疑,也提出偵訊時檢察官當庭多次打斷被告發言,不給予辯解機會,甚至還不斷以言語對被告人身攻擊,律師批評,檢察官問訊都已先設定標準,被告得依該標準回答,且檢察官在被告回答時,不斷插話,沒有給被告連續陳述機會,都屬不正訊問,整份偵訊筆錄更像是檢察官的「訓斥筆錄」。

宜蘭地方法院今對林姿妙案續行準備程序,再度勘驗被告林志揚與證人陳怡華等人錄影光碟內容,主要聚焦在羅東鎮東榮二段98地號競選總部延長使用部分證人及被告廉檢筆錄。

宜蘭地方法院今天續開林姿妙案準備程序庭。林泊志攝

因影音光碟內容中,檢察官偵訊時不斷提高音量,對坐在應訊席上的被告林志揚質問,甚至出言規勸,要林志揚對全案發生經過清楚交代,但整個過程,林志揚回話甚少,全場幾乎都是在聽檢察官發言,猶如「聽訓」,但筆錄內卻只記載「提高音量」,律師游儒倡及在場多名律師就認為,單指提高音量不足以反映偵訊實況,訊問段落不僅提高音量、語氣嚴厲,整個訊問過程都在訓斥被告,認為根本就是不正訊問。

律師郭美春也認為,檢察官語氣嚴厲還錯誤提示,讓被告無法自由陳述;律師李傳侯說,偵訊時,檢方不斷插話,打斷被告回答,沒有被告連續陳述機會。游儒倡更質疑,檢察官以「文盲」訓斥,侵害被告林志揚《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基本權利。林志揚委任律師柯士斌也引用《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批評檢察官得不到想要的答案就不斷對被告林志揚進行人身攻擊、辱罵,已屬不當訊問。

儘管蒞庭的公訴檢察官強調,筆錄已詳實記載,有讓被告審閱具結、簽名,並無違反其本意,偵訊過程並沒有律師所指不正訊問。但律師李傳侯指出,檢察官偵訊林志揚時,許多內容都涉及法律解釋問題,但檢察官訊問時,都用自己設定的標準要被告依該標準回答,以錯誤的事實訊問,也是不正訊問的型態。

律師游儒倡指出,刑事偵察中,辯護人只有在場權及記錄權,但對檢察官訊問的語氣、方式辯護人根本無法置喙。律師郭美春更指,去年2月22日廉檢對林志揚訊問了17小時,4月14日12小時,4月21日9小時,6月8日則為8小時,若依如此冗長的訊問時間搭配檢察官嚴厲口氣、羞辱用語,已達不正訊問。

律師王清白也痛批整份筆錄內容,根本就是檢察官的「訓斥筆錄」,被告的回答內容,不如檢察官預期的答案,檢察官就不斷打斷,剝奪被告辯護權,影響被告權益。

對此,公訴檢察官則說,廉詢都有給受詢問人休息及用餐時間,筆錄內也都有記載,詢問前也都有詢問被詢問人身體狀況,回答可以後才繼續問訊。筆錄結束後也都有詢問受詢問人是否同意前往地檢署複訊,檢察官偵訊前,也都會問受訊問人的精神狀況,確定可繼續訊問後才進行,顯然當事人評估當前情況後才做出回答,並無疲勞訊問情形。

律師吳光群於勘驗光碟後也說,檢察官偵訊過程中,不斷逼問被告林志揚回答,違反被告緘默權,亦是不正訊問的一種。

另外同案被告前建設處長黃志良也表示,4月21日檢察官當庭說他是天兵,4月14日說林不識字,黃、林兩人都是在被羞辱的情況下,忍辱下被訊問。林志揚也說,從去年2月到6月間檢廉多次問訊,每次他想提意見都會被中斷,以致於筆錄呈現的都非他所想表達;數月來的訊問,都在對他人身攻擊,甚至還罵他「眼睛瞎了」,就算他無法忍受,也無法當庭反映。

此外,在勘驗證人陳怡華於去年2月22日深夜11時至23日0時許的影音光碟內容,公訴檢察官認為,陳的供詞反覆,檢察官才會不斷反問來彈劾其說詞矛盾之處,與一般訊問一致,並無不正訊問,另該次開庭共3小時,當庭勘驗被告僅節錄其中15分鐘左右,不能以此反映訊問過程的全貌。

律師游儒倡則說,勘驗過程可看出陳怡華若未回答檢察官預設的答案,就會遭到檢察官訓斥,陳要回答解釋就被檢察官打斷,直接認定陳說了1小時40多分鐘的謊,訊問方式壓迫陳怡華,足讓陳無法自由陳述。

律師李傳侯也說,陳怡華沉默或思考時間甚多,許多陳的沉默,是檢察官要陳交代不存在的事或不存在人,例如檢察官要求陳說出是何人指示要延長使用,但陳先前早已表達無人指示,因檢察官逼問,只好退而求其次說出是「討論」,而非林志揚與吳處長(指吳朝琴)「指示」;勘驗光碟中顯示,很多沉默都是退而求其次情況。

律師郭美春也說,陳怡華說詞並無反覆,是檢察官架構在錯誤的前提,而當天訊問17小時,陳在廉政官訊問前已說明緩拆與延長的不同,是有附上結構安全,但檢察官反覆訊問,只是為了讓陳說出是誰指示,根本與真正的事實無涉。

被告林志揚也補充說到,該案第一次申請延長使用,吳朝琴並未到縣府任職,第二次申請時,吳朝琴是建設處副處長,質疑陳是把別項業務討論記憶錯置到此案也不無可能。

法官當庭諭知,下周一(18日)再續行準備程序,若勘驗光碟順利,原訂9月22日的準備程序就可取消。

對於連日準備程序庭勘驗影音光碟內容,林姿妙律師陳俊廷在庭後表示,歷經2日勘驗訊問光碟,可見方以提高音量幾近怒罵、數次嘲諷年老失智者、對科長以文盲稱之的態度,超過數十小時由廉檢馬拉松接力式反覆訊問,直到凌晨2、3時,加上提問問題均反覆直接認定有罪、應認罪、說出誰指使,檢方更直接說出「林姿妙」三字及陪縣長一起去關等語,讓受詢問者產生恐懼,根本無法自由陳述。

陳俊廷說,這2日遭不正詢問之公務員,與臨時建築物就是競選總部相關,然渠等核准延長使用是在前任縣長任內,且依據臨建物管理辦理為縣自治法規並無罰則,故辦法內提出延長申請10日期限為訓示規定而非強制期間,此有法務部函示及縣府公文可證,是以公務員裁量時本應參考上位建築法規定,而建築物管理重在安全結構以不拆補件合法為原則,本件地主提出安全結構書證明安全無虞及有使用需求,方給延長,甚者由廉檢自行附卷同樣是臨时建物案件的工信工程與福營營造,臨時建物均由102年延長至109年之歷來慣例,可以證實公務員裁量並無違法,況其時林姿妙未任縣長,究竟有何圖利動機?又與林姿妙何關?然堅持依法行政且不配合者遭起訴,承辦人員陳怡華說出科長與處長指示者,沒有成為被告,此案劃靶射箭並非無據。

對於多名律師與當事人所提質疑,宜蘭地檢署稍早發出新聞稿澄清,強調檢察官就被告不合理供述之質疑,乃為探求事實真相所常用之偵訊方法。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至6條之罪,於偵查中自白者,有減刑或免刑之相關規定。據此,檢察官在權衡卷證資料,勸諭被告陳述事實以符自白減刑或免刑之規定,乃係在對被告有利之部分一併調查。

檢方說,本署檢察官運用上開調查方法時,過程中音量雖偶有提高,但無怒罵之情。雖有述及「失智」、「文盲」、「一起進去」或其他字眼,惟僅在質問被告供述之真實性及勸諭被告自白認罪,過程中,被告並無無法自由陳述之情。

檢方指出,廉政官詢問時,皆有先確認受詢問人當下之精神狀態是否可以接受詢問,經受詢問人同意後,方開始詢問,因本件案情繁雜,故詢問時間較長,但廉政官均隨時確認受詢問人是否需要休息、用餐,於休息、用餐完畢之後,才會繼續詢問,之後亦經受詢問人同意,由廉政官陪同至本署複訊,本署檢察官複訊前,亦有先確認受訊問人精神狀況是否良好、是否同意開庭,均經受訊問人同意後才開庭,故本件並無違反當事人意願為疲勞詢(訊)問之情形,相關細節均有詳實記載在筆錄內,可供檢驗。

檢方強調,全案已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所有證據之取捨、認定應尊重法院合議庭之判斷,不宜斷章取義。檢廉之相關調查程序,均可供司法檢驗。

 

發稿時間17:20

更新時間19:00(新增宜蘭地檢署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