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優聘教授
選舉一到,候選人的選舉廣告及新聞或節目置入滿天飛,但由於候選人不等同商品或服務,且未具行政機關角色,因此可不受規範商品置入行銷的廣電法規,以及規範政府置入宣傳的預算法所管制,所以每到選舉期間,多數參選人或候選人都無所不用其極的買媒體播出其政見訴求或造勢活動的新聞,或是上綜藝節目表演才藝(煮菜啦、唱歌啦),或是出現在政論節目擔任來賓暢所欲言(就是前文說的花錢買座位當「客串名嘴」),花大把鈔票只圖讓民眾只要開電視或上網,都可以隨時看到他們。
嚴格講,如果候選人可以花巨額選舉經費去買媒體廣告及置入而不加以規範的話,其實可以說是政府變相鼓勵金錢政治,因為這筆錢絕對是大錢,但正由於目前尚無規範法規(競選經費上限的規定應該不算是規範此類活動的專屬條文),因此這些年來,每每見到有錢的候選人大買特買媒體,加上各具立場的媒體推波助瀾,形成綿密的宣傳網絡,民眾難逃有錢有勢的候選人大買媒體的轟炸行動,如果他就當選了,那麼然後呢?
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除對媒體報導候選人新聞有些規範外,包括第49條「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及第51條「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但這些條文所規範的內容未必是筆者關心的問題。雖然目前這樣的法條,理論上算是對媒體與候選人間的關係有些規範,但卻未能精準回應筆者所關心候選人大量買媒體廣告及置入的爭議,因此如果中選會願意修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二條的規定,將候選人購買媒體(不管是廣告或置入)的支出以列舉方式申報,然後再公告所有候選人購買媒體露出的費用,至少做到讓社會各界能公評候選人買媒體露出的各面向問題,在公民社會中透過集體討論或論辯,到底該或不該透過何種規範機制去限制候選人買媒體的問題?如果不談經費額度,即便買廣告不算,買置入至少該被公開討論或批判。
其次如果說現行廣電法規對參選人或候選人之介入媒體行為完全沒有限制,也未必是事實。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即規範擬參選人不得利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進行選舉宣傳。該條文明定系統經營者提供之公用頻道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播送有擬參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之節目或廣告。二、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擬參選人為題材之節目或廣告。雖然這個條文主要在規範政府及擬參選人的介入媒體宣傳,但如果中選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可以合作將這條文的精神納入前述候選人申報選舉經費規範中,要求候選人不僅須申報競選經費,並應該條列出購買媒體的所有經費(像報稅那樣的列舉制),這樣至少可以讓候選人買媒體更加透明些,也可以受到公評。雖然筆者也了解,即便如此也無法規範候選人大量買媒體,但至少可以將候選人花錢「買」媒體關係的事實攤在陽光下,並公告讓大眾了解各候選人到底花多少錢買媒體進行選舉宣傳。
但說來遺憾,中選會及通傳會願不願意修法納入這樣的陽光條文,其實立法的生殺大權最終還是落在會被規範的立委當選人身上。當這些候選人當選進入立法院後,他們願不願意公開自己與媒體的金錢關係?恐怕結果還是悲觀的吧。說白一點,這個想法能否具體落實,端視台灣是否是成熟的公民社會?並不是一介學者的呼籲就可以成就的,因此只能先一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