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傳媒/綜合報導)苗栗地檢署先前對縣長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方法院7月判鍾勝訴,苗栗地檢署先前提起上訴,鍾東錦今(25日)表示,苗栗地檢署在沒有事證的情況下提上訴,只是為了私人利益、浪費司法資源,他將向監察院對涉及的調查官提出「檢調人員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的彈劾陳情案。
苗栗地檢署回應,他們針對法院判決認事用法忽略相關客觀事證以及有違經驗法則部分提起上訴,這是檢察官法定職權的行使,沒有摻雜其他因素可言。
苗栗地檢署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偵辦苗栗縣長、鄉長、鄉代表、鄉民代表、村長選舉「四合一」現金買票賄選案,時任苗栗縣長、大湖鄉長聯合競選總部陳姓主委,及丘姓、林姓選民遭檢方起訴,苗栗地方法院上個月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決3人有罪,檢方另對鍾東錦等4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方法院後來判決鍾東錦、林裕欽部分駁回,大湖鄉代表謝見德、大湖村長傅顯榮判決當選無效,苗栗地檢署8月15日提起上訴。
鍾東錦上午和律師饒斯棋、前大湖鄉長落選人傅松琳等人舉行記者會,律師表示,丘姓被告先遭調查官恐嚇、威脅,事後又被羈押,丘姓被告稱自己沒有幫鍾東錦買票,地檢署檢察官敗訴後在毫無事證的情況下上訴,不但浪費司法資源,將對涉及的調查官向監察院提出「檢調人員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陳情並請求彈劾。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下午以5點聲明回應,以下是聲明全文。
一、參照法院歷年判決均揭示「民主制度存在之正當性基礎,須仰賴選舉制度而產生,是經由選舉機制來忠實呈現民意之所在的過程,不容有任何造假之民意摻雜其中,故以維護選舉過程之絕對公正、選舉結果之完全純淨為必要,是賄選係對民意形成之過程與結果產生質的污染,而非單純選票之量的增加,自無任何以事後剔除不實民意而保留其餘之空間,乃民主制度存在之理所當然。上訴人稱本件所為縱屬賄選,亦未足影響選舉結果之詞,顯未慮及其獲取選票手段之正當性,及本件賄選已對上訴人所獲選票之結果造成污染,信任已失,與民主制度之精神有間,所辯尚非的論,自無可採。」(參照台中高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等意旨)。由上可知,即使檢調機關只證明候選人、親屬、競選總部成員或密切關連之樁腳,僅對一名選民賄選,亦足以影響選舉公正,即可諭知當選無效之判決。
二、有關鍾縣長選任的大湖鄉競選總部陳姓主任委員,確實透過丘姓樁腳向選民行賄部分,業經一審判決有罪,且於民刑事訴訟案件並無不同認定。至於丘姓樁腳向選民行賄時,有無同時為鍾縣長行賄之犯行,雖經一審民刑事判決均為有利鍾縣長之認定。惟丘姓樁腳於行賄當時確有交付請求支持名單乙紙予受賄選民,且名單上確有1號縣長候選人乙事,此為不容爭執之客觀事實。至於一審法院於民刑事判決以各項事由,切割丘姓樁腳同時為鍾縣長行賄乙事,對於前揭疑似行賄名單及行賄當時所留監視器影像及樁腳請託受賄民眾一併支持1號縣長候選人之對話內容,並未合理說明。本署當據以為上訴理由,此為單純事實、證據及理由之爭辯,不容外界過度揣測或質疑。
三、苗栗縣鍾縣長大湖鄉競選總部主委、樁腳及受賄民眾於民刑事審理程序,均明知必須面對因本身證述(或供述)而影響刑事及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結果,因而遭受各界沈重壓力,不言可諭。相關證人(樁腳)於法院審理程序閃爍其詞、迴避問題、甚至翻異前供,本為審判程序所常見。法院當應就相關被告、證人所為供述或證述,抽絲剥繭,依據事證探察真相。本署針對法院判決認事用法忽略相關客觀事證以及有違經驗法則部分提起上訴,此乃檢察官法定職權之行使,本無摻雜其他因素可言。
四、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至各地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舉辦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檢討策進會議,並非僅擇選本署轄區舉辦。於今年7月11日於本署轄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舉辦會議過程,除肯定並鼓勵同仁積極全力執行查察賄選、暴力及不法介入選舉案件以外,並指導檢警調廉移同仁嚴守行政及司法中立蒐報情資,以及各項執行查賄法令與技巧,該次會議程序中從未提及轄區偵辦之任何個案。相關與會檢警調廉移主官(管)同仁均參與其事,可得查證,並無所謂慶功可言。不容鍾縣長所委任律師自行不當臆測事實,惡意指摘。
五、鍾縣長所委任之律師係專業司法人員,本應就事實、證據及法律於審判程序為適當爭辯。律師團成員卻不為此圖,自行連結其他無關揣測,意圖以審判外言論及透過媒體影響審判程序及結果,顯然不當,甚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嫌,本署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