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三讀通過! 《性騷法》、《性工法》關鍵條文協商無共識 下周院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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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翻攝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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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12:31

(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這是自5月31日台灣#MeToo 運動爆發後,第一個通過修正的法案。《性平法》除將適用範圍擴大至軍、警、矯正學校等;對狼師行徑明定「擴大調查」與「一對多併案調查」;針對學生申訴、救濟制度上也大幅翻新。

至於「性平三法」中涉及權勢性騷擾定義型態、十人以下公共場所防治管道、雇主義務與違規罰鍰等關鍵條文,本周經朝野黨團協商後仍有爭議,立法院院長游錫堃表示,院會將於下周一(31)表決《性騷擾防治法》第2、7、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38之1條,力拚7月最後一天全數完成「性平三法」三讀。

《性平法》強化申訴救濟  不服校內調查可向主管機關申復

《性平法》中學生申訴、救濟制度大幅翻新,未來學生對學生的騷擾行為交由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其他類別直接外送;而申請人對於處理結果不服時,申復時間由20天延長至30天;另增加但書,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時,申請人得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

至於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可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教育部也將在準則中對於「重大瑕疵」做詳細說明。

《性騷法》增「宗教」為權勢性騷關係卡關   衛福部補正說明

朝野協商中《性騷擾防治法》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其中第2條、第7條、第14條無共識,保留送院會處理。

關於權勢性騷擾型態定義的第2條,立委游毓蘭指出,民眾對於宗教給予完全信任,但幾十年來因宗教或假街宗教之名行性侵或性騷之實的案件層出不窮,建議在「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之後加一項「宗教」。衛福部長薛瑞元回應,演藝活動、政治活動、政黨等關係也與宗教信仰類似,「如果這樣子再列下去的話,到後來真的會越列越多,列舉不完。

第7條涉及政府機關、機構或雇主在公共場所應採取的性騷擾預防措施,其中「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立委邱臣遠指出,台灣以中小型企業居多,在上位法的保護中最好不要有人數限制。立委王婉諭也補充,對於10人以下的公共場所,「難道我們就說『不管你了,不好意思,抱歉』?當然不是!」,她表示理解人數少的場所無法成立委員會等,但仍應明文規定處理機制,至於管道,由縣市政府處理皆可。

薛瑞元回應,出出入入加起來不到10個人,難以設立管道,但「會有配套措施,比如主管機關可以印個貼紙貼在那邊」,如果發生性騷擾,可以打110報警或打社會局和113諮詢。該條協商未達共識,衛福部將就未滿10人的公共場所處理原則,在立法說明欄中補充。

《性工法》 30人以下公司的防治懲處  仍未有共識

黨團協商同意將法案名稱更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其中第13條與第38條之1難達共識,下周院會表決。

勞動部長許銘春針對第13條雇主負責性騷擾防治的責任,建議維持「受僱者10人到29人,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至於10人以下,勞動部未來將在準則、子法中規定清楚。立委陳椒華則堅持,應將院版「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10人以上」刪除,未能達成協商。

而第38條之1,針對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時的罰鍰,朝野立委建議加重,立委陳椒華要求這該條罰鍰應增加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立委劉世芳也提醒,性騷擾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環,二者無法完全脫離,雇主牽涉性別工作的不平等,或是牽涉到性騷擾,應該受到同樣的處罰,甚至要加重。

 對此,許銘春回應,若因性騷或與性騷相關事由而遭雇主的不利對待,目前第36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已可處理。立委吳玉琴也補充,針對性別歧視第9條已有30萬到150萬罰則可處理。該條未能達成共識,也送院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