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男大生不滿偷竊遭判刑輕生 監院調查揪院檢與警方查案三大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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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00:00

(記者蘇聖怡/台北報導)2021年南投發生一起超商竊盜案,一名大學生遭控偷了299元的耳機,大學生堅稱當時在家睡覺,但未獲採信仍被判刑4個月,大學生最後選擇輕生。監察委員調查後發現,草屯分局、南投地檢署與南投地院調查審理過程有缺失,包括未傳喚實際與竊賊接觸的店員、指認程序有瑕疵且筆錄有漏列情況,直指調查程序欠妥,要求相關單位檢討。

根據判決書指出,超商店長案發當天清點貨品時,發現少了一副耳機,檢視店內監視器,發現一名男子凌晨時騎車到店內,趁店員不注意,拿走耳機放進袋子,僅結帳咖啡就離開。但男大生出庭時稱,「我不記得有去過失竊店家,案發當時我應該人在家睡覺,不是我騎車去偷的,該機車也有別人會騎!」超商店長則透露,報案後男大生曾到店裡找他談和解。

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竊賊的安全帽與張男相同,長相輪廓也與張男相似,而且張男使用的機車與監視器拍下的車輛一致,考量男大生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最後依竊盜罪判他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上訴。但不久後男大生就被發現陳屍在百貨公司廁所,男大生的母親出面聲淚俱下為兒喊冤。

監察委員調查後發現,南投地檢署未傳喚當日與竊嫌實際接觸的超商店員作證,調查階段也僅詢問超商店長、男大生的祖母。對此草屯分局表示,「沒有特別想要詢問該店員」,法務部則認為,「從蒐證上來看,應該問(目擊店員)比較好」。監察委員認為,竊盜案發生時的店員是重要證人,卻未詢問,確實有檢討空間。

監察院調查指出,草屯分局在指認程序時,沒有要求指認人針對嫌疑人特徵陳述,也未依規定準備6張以上相似外型的嫌疑人照片供指認,只提供同一人的身分證照片、戴口罩照片(警詢時拍攝),以及騎機車的背面監視畫面供指認,還口頭告知指認人「警方提供你竊嫌的照片指認」,既不符指認時要提供較新且清晰照片的規定,告知內容也具強烈暗示、誘導性。

監察院也指出,南投地院審理案件時,明知被告沒有辯護人,卻疏未確認被告是否理解證據能力的意義,承辦法官僅告知被告,「那我們直接進行審理程序,等一下法官會把相關的證據資料投影在螢幕上面,後面也有,前面也有,你看過去,如果隨時有意見,隨時舉手說。沒有,我就幫你記沒有意見,這樣比較好,程序比較快」。

不僅如此,審判筆錄的紀錄和法官實際告知被告的內容不符,也漏未記載被告的重要陳述。包括法官主動詢問被告,「你是吃什麼藥害自己做什麼事都不知道,這藥太可怕了」、「那也是一些鎮定劑而已,不會讓你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吧?」

監委認為,被告無論在法律知識或接受調查、追訴的心理層面,都比檢察官弱勢許多,法官審案過程中,應在無損公正性的前提下,適度告知被告可提出能阻卻責任的抗辯,或探詢被告是否需要辯護人協助,因此要求司法院督促相關法院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