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單蔓婷/綜合報導)行政院13日公布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態度積極獲民團肯定。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於今、明兩天展開逐條審查。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團體本週陸續提出修法建議,期許修法在最高負責人範圍定義、雇主義務與第三方調查機制、行政裁罰、旁觀者介入作為等方面有更積極作為。
台灣防暴聯盟整理自5月31日至7月7日爆出的94件台灣#MeToo事件,其中性騷擾占62.8%、性侵害占28.7%、性私密影像5.3%,性別歧視3.2%。可見在性騷擾大宗之外,性侵及性影像犯罪也值得關注,因此修法之外,民團也訴求中央政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一般性建議,盡速提出「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劃」,就性別暴力統計資料建立完整的搜集、分析與發布制度,以確認現行做法有無疏漏,持續精進。
高雄婦女新知協會:中小型企業由政府成立第三方單位調查
高雄婦女新知協會主張,30人以下的中小型企業,應由政府介入成立第三方單位執行調查;除雇主之外,職場性騷擾行為人也同樣適用行政罰鍰。
新知協會理事、中山大學社會系教授陳美華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僱用30人以上單位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但30人以下中小型企業占比高達97.6%,換算成受僱勞工數,約有450萬勞工未被涵蓋在保障範圍中。小規模單位難有足夠資源進行專業性騷擾調查,由主管機關主責調查是更好的做法。
人本教育基金會:師對生事件以「擴大調查」為原則
人本教育基金會長期協助處理校園性暴力事件,他們提出受害者主張權利不受限;制度充分「清創」;退休後才發現嚴重性暴力事件,應剝奪或追回退休俸等主張。
人本教育基金會強調,當行為人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時,學校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調查小組,發現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有違倫理關係時,應進行普查,擴大調查的具體方式也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
此外,人本教育基金會引用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兒童性侵全面調查」指出,受害者平均需經過24年才能說出受害經歷,欲追究時,往往案件已過刑事追訴期。他們建議對兒少進行性侵的案件,應不再受到刑法追訴期限制,終身可追究。針對性犯罪行為的民事請求權時效,應例外永久不消滅。
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有行為人皆適用行政罰
台灣防暴聯盟與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國家責任入法、入場輔導雇主落實防治責任;建立專案勞檢、雇主懲罰性賠償及報復禁止制度;不排除《性工法》及《性平法》所有行為人皆適用行政罰;建立「旁觀者介入」等主張。
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為,依政院版修法草案,職場與校園性騷擾行為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課以行政罰,但性騷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不會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被害人適用。
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雇主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的責任,應明定專案勞檢制度、按季公布處分類型等,才能真正督促雇主遵守防治義務。他們也要求增訂雇主違反「報復禁止規定」加倍裁罰,避免雇主申訴員工採取不利作為。
婦女新知基金會:雇主義務與員工申訴與否無關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依照政院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只有被害人提出申訴時,雇主才有義務「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若雇主僅知悉,而被害人未提出時,雇主沒有相關義務。新知主張,雇主的保護照顧義務不應該有雙軌制——因被害人申訴與否有差別。
而政院版《性工法》規定,當性騷擾加害者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時,員工可申請「留職停薪」。新知提醒,立即「停薪」將使申訴人頓失收入,造成經濟上的衝擊,等同變相懲罰受害者,屬於「不利處分」,也違反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
此外,對於行政裁罰的時效認定,新知主張應更有利於被害人,將行政裁罰起算時點設為「性騷擾認定成立之日」,裁處時效變更為「性騷擾認定成立之日三年內」。同時,也建議將「信仰活動」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