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自隆專欄/國民黨錯失修補形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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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00:00

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國民黨公布性平案處理結論,謂鄭、傅兩位立委涉騷案,二案皆無管轄權亦查無實據,依法函請主管機關處理;二案性質不同,用同一結論,顯然是和稀泥。

鄭姓立委被記者指控餐敘時與其握手,用手指頭騷擾,是否屬實?一是兩造主觀感受,二是掌中之事,旁人不得知悉,為避免羅織構陷,所以用「查無實據」作結,尚稱合理,對記者不愉快感受,鄭姓立委應該適度表示歉意,事件就此落幕。但傅姓立委的涉騷,用「查無實據」就顯勉強。

傅姓立委涉騷案,指控者亦為記者,女性,指稱2014年餐敘飲宴時,受到時任縣長的傅姓立委騷擾,此為公開場合,在場應有多人目擊;國民黨進行黨內調查時,指控者表示對情節「描述鉅細彌遺」,並找出多位目擊者出面作證,但最後國民黨仍做成「查無實據」的結論,指控者無奈說「我除了佩服,不知還能說什麼」。

國民黨最後的處理方式是大甩鍋,謂本次案件因係發生於被害人執行職務場合,故應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函請由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動局處理;這種甩鍋有一些可討論的地方。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雇主與受僱者的行為,傅姓立委與記者並無雇傭關係,國民黨新聞稿所謂「本次案件因係發生於被害人執行職務場合」,也未必精準,事件發生於採訪對象(即國民黨)作東邀請之社交飲宴,參加不參加悉聽尊便,勉強不得,哪能算「執行職務」,國民黨函送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局又能處理甚麼?

因此似乎應該是依《性騷擾防治法》送社會局,但時效已過,該法13條第一款規定申訴時效為「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此事件發生在9年前,時效顯然已過,所以社會局恐怕也無法處理。

再回到《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30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傅姓立委涉騷,指控人當場就發飆,被指涉騷擾對象明確,而且有人也聽到她發飆,所以追訴期為2年,早過了,並不適用騷擾對象或行為不明的10年追訴期;更何況國民黨、傅姓立委、女記者,三者之間彼此均無雇傭關係,騷擾行為發生於社交飲宴無關工作,所以也不能引用該法處理。

所以說,傅姓立委涉騷案,對國民黨而言是倫理問題,不會是法律問題;倫理問題就應該黨內解決,而且被控方係黨內重要成員,更應該以較高標準處理,而不是直接甩鍋給政府機關。

倫理問題與法律問題有甚麼區別?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會瞭解;某甲對父母不理不睬,是社會俗稱的「不孝順父母」,但這是倫理問題,法律無法介入,法律無法強迫某甲一定要對父母噓寒問暖,但若毆打父母或惡意遺棄,就是法律問題,法律即可介入處理。傅姓立委涉騷案,指控者指證歷歷,被控方矢口否認,就應以倫理角度檢討,做成爾後規範,豈能以一句「查無實據」了事。

可惜了,國民黨對傅姓立委涉騷案,無法就倫理角度有適度作為,錯失修補形象的機會,也坐實指控者所說的「你的黨為了保全你,已經犧牲了它所剩無幾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