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8)於立法院臨時會中提出性平三法修法報告並備質詢;陳建仁強調,「有效、友善、可信賴」是本次修法三大目標。
陳建仁說,近期不斷有性暴力受害者揭露自身經驗,遍及各行各業,令人感到沉痛與不捨,希望結合跨部會資源妥善規劃相關措施,支持受害者勇於站出來申訴、主張權利,嚇阻加害者的不法行為。具體來說,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量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是三大重點。
《性騷擾防治法》中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明定主管機關遴聘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增訂保密規定、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服務、同時補充行為人配合調查的義務及違反罰則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定義,當被申訴人屬權勢地位,雇主在調查期間可採取暫時性作為,若加害者就是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時,性騷擾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若不服雇主調查或懲戒結果,受害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則拓展適用範圍至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也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等。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質詢,職場性騷擾黑數高達8成,原因除了受害者擔心受到二次傷害、害怕權勢地位、不知道申訴管道之外,更多是與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相關的「球員兼裁判」問題。
陳培瑜問,是否有可能建立外部的、獨立的、可被信賴的第三方單獨的申訴調查機構?或讓被害人直接跟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她要求院長研議,所有被害人第一次申訴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由機關調查和裁罰,而不是先跟雇主申訴之後才能跟主管機關再申訴。
陳建仁回應,這次修法強化了內軌的申訴制度,也建立外軌申訴制度。要求受僱10人至30人的雇主需要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而雇主無論是否有接獲正式的深度,都應該有防治的義務。但因地方主管機關人力有限,現階段仍以內軌申訴為主。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舉「only Yes means Yes」手牌上台,她指出,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中,所謂性騷擾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解釋上有模糊空間,她主張應明定所謂性騷擾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而對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才能實質保障受害者。
陳建仁回應,這次修法中很重要的是個人的親身感受和主觀感受,「不受歡迎,我們就認為是性騷擾」。院版規範的性騷擾定義比較廣泛,是依照被害人主觀感受等來看,也要讓每個人都受到保護,願意在後續委員會審查時持續討論。
而《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中規範「師生戀」,林宜瑾主張「全面禁止老師與未成年學生談師生戀」。陳建仁也回應,應朝「禁止未成年師生戀」方向努力。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出現球員兼裁判問題,應納入外部委員保障被害人權益。而勞動部表示未來在申訴處理單位當中,成為應包含外部專家學者和二分之一的女性。「如果懶人包上已經這樣告訴民眾,為什麼在政院版修法條文中卻沒有看見,為什麼我們總是在懶人包告訴大家要做的很多,修法只做一半?」勞動部長許銘春回應,未來在子法部分會將調查委員等細節規範。
王婉諭提醒,放在子法或準則中,恐怕有模糊空間。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也清楚寫到這些細節,為什麼性工法做不到?許銘春回應只是企業大小規模不同,職場環境和校園不一樣,但都可以討論。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指出,這次修法雖然將性騷擾的申訴措施和管道,在人數要求上做了區分,但大部分企業仍屬10人以下,是否要求他們也提供專人處理性騷事件?即便沒有專人,也應有有專業訓練,如過去勞動部辦理的受證課程,若企業能派員參加6至8小時,也會具備基礎受案能力,同時也能解決和政府合作的人力需求。
賴香伶也要求政府參考家暴防治中心的做法,設立單一窗口的「性騷防治中心」,更全面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