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單蔓婷/台北報導)外籍人士通報性侵案件中,超過7成受害者是家庭看護與幫傭。勵馨基金會統計,4成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曾遭暴力對待,但嘗試對外求助的,僅有三分之一。問移工「在雇主家你最喜歡的空間是哪裡」?答案是廁所。「廁所是看護工唯一可以鎖門的地方,把門鎖起來,才會覺得這個空間是屬於自己的、有安全感的」。
家事移工長期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外,沒有專法規範基本工資、工時,又受限《就業服務法》無法自由轉換雇主,人身安全及勞動權益處境嚴峻。監察院2022年調查報告曾指出,家事移工極易發生如騷擾、凌虐或人身傷害等不當對待行為,是弱勢中的弱勢,而現行移工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對其權益保障顯然不足,勞動部應通盤研議規劃家事勞工法制化保障,也應盡快落實仲介知悉移工遭受性侵害的通報責任。
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加強通報責任 但至今未修法
監察院2022年調查報告「社調0007」對修法也有提醒,報告點出,勞動部主管的《就業服務法》雖於2018年修正,新增仲介知悉移工遭受性侵害的通報責任,未通報也有罰則,並期許通過機構評鑑制度來落實通報責任。
然而實務上仲介角色兩難,尤其仲介機構評鑑制度中,仲介若有違反《就服法》事項便會被扣分,反而不利落實仲介通報。此外,衛福部曾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訂勞工主管機關對移工「性侵害防治」以及「遭受性侵害的權益維護」責任,也將仲介列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但至今未完成修法。
針對家事移工的勞動權益仍未獲得充分保障,監察院調查報告建議勞動部審視國際情勢變化、借鏡他國經驗,檢視我國制度設計與需求,通盤研議規劃「家事勞工法制化保障」維護其基本人權。
TIWA:納入長照 由聘僱機構派遣服務
據衛福部統計,2007年至2022年間,性侵害事件外籍受害者通報人數共1,313人,趨勢在2010年到2015年看似達到高峰,而在2016年後下降。
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DCU)秘書長黃姿華回憶,2016年曾有一名在台中工作的印尼看護頻遭雇主性侵,她第一時間向仲介翻譯反應,翻譯只說「你要有證據」,後來她將性侵過程錄影傳回家鄉,經家人上傳網路後登上國際媒體版面,才輾轉報導燒回台灣,「可能帶來一定的影響力」。
台灣國際工協會(TIWA)政策研究員陳秀蓮則補充,2016年前後,新北市政府曾進行「高風險控管計劃」,勞工局列管市內所有雇主,若雇主曾有性騷擾、性侵害相關申訴,將被列管為「高風險」,勞工局的勞檢員會加強訪視追蹤半年以上。繼新北之後,台北市也跟進,「高風險列管也許會有一定嚇阻效果」。
即便近年移工遭性侵數字有所下降,陳秀蓮仍提醒,如果上網輸入「移工性騷擾」,依舊會看到「就碰一下而已啊」、「他也不是故意的啊」、「病人都臥床了,怎麼可能還騷擾你」之類似是而非的言論,更有觀點認為來台工作「被騷擾也是工作成本之一」。陳秀蓮直言,這背後凸顯了我們對於東南亞外籍勞工受害人存在整體性的社會歧視,導致「他們的遭遇不被認為是重要的,不需要被處理,就是一個小事情而已」。
長遠來看,TIWA希望未來能將家庭看護移工納入長照體系,透過聘僱機構將其派遣至雇主家服務,參考現行長照體系中「照服員」跟「案主」的關係,加入「督導」等角色取代仲介。朝向「家庭聘僱個人看護制度」落日,不僅能調節照顧服務需求,也才能真正讓家庭看護的勞動條件有所保障。
黃姿華:保障移工權益與降低性騷有關聯 國家應該介入
黃姿華提醒,任何法令的介入,都是在告訴的雇主:這是一個職場,這是勞動,有法令介入,政府並沒有放手,「國家的意志是很重要的,我讓一個工人在你的家庭服務,但我沒有因此而放棄管理、保護他應得的權利」。
民團認為,社福類移工已從引進之初被視為「補充性人力」,發展到如今扛起國內照顧主力。長遠來看,強化國對國直接聘僱模式、開放移工自由轉換雇主、廢除長照制度與外籍家事工聘僱雙軌制等,都是保障移工權益的努力方向。
黃姿華則坦言,關鍵是要有強制力。「只要是來自國家的、有罰則的、就算是修改現行法規也可以,我們訴求的重點是勞動條件和隱私空間的保障」。
黃姿華問移工「在雇主家你最喜歡的空間是哪裡」?答案是廁所。「廁所是看護工唯一可以鎖門的地方,把門鎖起來,才會覺得這個空間是屬於自己的、有安全感的」。
黃姿華認為,修法改善移工的勞動權益,與降低移工遭受性騷性侵的可能,這兩者也有關聯,「法令的真空讓一切變成『人治』,一切『人治』賦予了雇主絕對的權力,讓這個家庭中移工和雇主的權力關係更加傾斜」。
家庭是職場 民團主張立法保障家庭移工勞動權益
勵馨基金會2020年「台灣家事移工勞動實況調查」顯示,近35%移工在家中工作照顧長輩,其工作繁瑣多元、隨時待命,但他們的薪資、工時、休息及休假等基本勞動條件,卻未受到勞動法規保障。有4成移工在台灣工作曾遭暴力對待,但嘗試對外求助的,僅有三分之一。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與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DCU),皆主張立法保障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目前無論本國人士或外籍看護,均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勞動部曾擬具「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後因專法推動困難不了了之。
陳秀蓮說,過去協會覺得不論是《勞基法》或是《家服法》都可以,只要讓工人有「勞動法」的保障就好,現在主張《家事服務法》更能回應家事移工的特殊性。「他的確是照顧病人,的確不像在工廠工作8小時就可以休息,病人緊急狀況還要送醫,這些工時調配、勞動條件、休息問題等等細節,《家服法》更有可能細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