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纏訟15年後,高院更二審判他免訴。翻攝臉書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一家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等案件,纏訟迄今逾15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15日宣判,國務機要費部分扁珍與馬永成等幕僚全適用《會計法》修法除罪規定,獲判免訴;洗錢罪部分扁妻吳淑珍洗錢罪判刑2年、協助父母洗錢的扁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各判刑1年、10月,黃緩刑4年,並沒收美金299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事實上陳水扁因健康問題原本已獲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中,但高院7月1日已裁定撤銷原停審的裁定,陳水扁部分已恢復審理,因此扁涉案部分今日一併宣判,其中國務機要費部分獲判免訴。
陳水扁卸任總統後官司纏身,目前繫屬在高院審理中的案件,包括國務機要費案、二次金改與偽證案。此外,陳水扁另涉隱匿國家機密、洗錢兩案,目前仍在繫屬在台北地院。
扁的眾多官司中,龍潭購地弊案率先定讞,扁遭判刑20年定讞入獄服刑,但2015年1月5日即因健康因素獲准保外醫治至今,扁繫屬在法院中的案件也陸續裁定停止審理中,以本件國務機要費、洗錢案更二審來說,高院早在2016年就裁定扁的部分停止審理,僅其他同案被告持續開庭審理中。
不過就在更二審辯論終結前夕,今年4月7日扁突然大動作召開國際記者會替自己喊冤,拿出前審對他有利的判決見解,堅稱他使用的國務機要費,「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根本沒有不法所得」。合議庭為此在7月1日裁定改裁定扁涉案部分開始審理,一併列入今天的宣判行列。
另外由於今年5月30日立法院通過《會計法》99條之一修法,將2006年底前,各機關因支用國務機要計畫費、特別費衍生的民刑事責任除罪化,高院合議庭最終認為扁被控侵占公有財物罪、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與偽造文書等罪的國務機要費部分,均適用立法院今年5月底《會計法》修法除罪規定,將扁珍、馬永成、林德訓與陳鎮慧等人判決免訴,連帶導致5人被控詐領、侵占的1億415萬2395元國務機要費所得財物,無法視為犯罪所得財物,扁珍與陳致中夫婦等人被控針對此部分財物洗錢的犯罪行為,也一併宣告免訴。
但吳淑珍、陳致中與黃睿靚另隱匿南港、龍潭弊案犯罪所得,將錢藏至海外,一併被依洗錢罪部分起訴部分,不在免訴範圍內,高院更二審仍依洗錢罪判吳淑珍2年徒刑,扣案財務及孳息299萬餘元宣告沒收;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2人均可易服勞役。陳致中目前正在參選高雄市議員,此判決並未宣告褫奪公權等,暫不會影響陳致中參選資格。
陳致中因洗錢罪更二審遭判刑1年。資料照片
黃睿靚洗錢罪更二審獲輕判10月徒刑。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