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檢違反指認程序害人坐冤獄 賠33萬獲職務法庭輕判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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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5:45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因疏失害被告坐冤獄遭職務法庭判申誡。圖為北檢外觀。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現任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甄漪6年前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偵辦飛車搶奪案時數度未依合法指認程序辦理,逕自讓告訴人從單一照片指認嫌犯,導致許男遭判刑10月且入獄。事後另名被告坦承犯案,許男才翻案獲補償59.5萬元。承辦檢察官蔡甄漪因此被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她違失情節重大,但考量她已賠償33萬且檢察官工作負荷沉重,決定從輕判他申誡。

判決指出,蔡甄漪2016年偵辦一起嫌犯騎機車搶走日籍路人手機案件,蔡女先是沒注意到警方未遵循「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規定,就讓告訴人採單一指認方式,單獨拿許男照片給告訴人指認。

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指認前應先讓指認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徵、指認前需先告知指認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未必在指認範圍。但該案進入地檢署後,蔡女也未遵守規定,僅提供警方的單一指認照片給日籍告訴人,未要求告訴人先陳述目擊經過、犯罪嫌疑人特徵,亦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照片中之人。

不僅如此,蔡甄漪一開始就告訴日籍告訴人,「這個人(嫌犯)其實很多地方都犯罪,全台北市跟新北他都已經被起訴搶奪罪…有檢察官採信了他說不是他的這件事,那我不相信,所以我必須要請你們作證…我需要你們來幫我再確定一次…」等語,甚至讓日籍告訴人一面觀看許姓嫌犯的照片,一面陳述嫌犯特徵長達1分多鐘。

職務法庭認為,蔡甄漪行為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的客觀性義務,此違失行為導致告訴人的指認證據存在錯誤風險,衍生後續許姓嫌犯遭判刑10月確定,且入監服刑119日,直到再審才獲改判無罪,還因坐冤獄獲刑事補償59.5萬元。

職務法庭審酌,北院補償許男59.5萬元後轉而向蔡甄漪求償33萬元,蔡女無異議允諾時限前全數繳納賠償款,行為後態度堪屬良好,考量她任職北檢期間歷年考績、職務評定均為甲等或良好,近年我國檢察官工作負荷日趨沉重,偵辦個案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因此僅給予蔡甄漪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