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 配偶等近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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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10:25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未來地方首長出缺時,不得委由配偶等親屬代理職務。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菱傳媒/綜合報導)立法院今(10日)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此舉可避免地方行政首長出缺時「內舉唯親」的詬病作法。

各級地方行政首長因死亡、辭職、停職等原因,委由妻子、子女或親戚代理職務,2018年彰化縣德興、頂庄、溝內、塭仔、頂犁等5村長違反《選罷法》遭判刑,公所指派村長之妻代理;2019年新竹縣竹東鎮鎮長羅吉祥因賄選被判刑,縣府派其妻張順朋代理鎮長,引發極大爭議。

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而村里長停職則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未限制代理人的身分或資格,因而產生弊端。民進黨立委沈發惠等人提議修改《地方制度法》第82條修正草案,解決代理人爭議問題。

《地方制度法》條文修正後,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此外,為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山地鄉首長因故出缺時,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