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 廣告節目有誤10天內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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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09:12

《衛星廣播電視法》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後,應於接到10天內更正(圖為華視誤植蘇貞昌為總統的畫面)。翻攝畫面

(中央社)立法院會昨(3日)三讀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後,應於接到1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明定,利害關係人若認為節目、廣告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20天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2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20天內更正的條文,縮減為10天。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將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3年,這也是第三度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