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揭秘/陳水扁自曝機密金流為哪樁 最高院10年前早提七大問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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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00:02

(記者賴心瑩/調查報導)纏訟15年的國務機要費,台灣高等法院8日更二審辯論終結,定期7月15日宣判。開庭前夕保外就醫中的前總統陳水扁罕見大動作舉行國際記者會,公開說明國務機要費的21項支出流向,成功讓扁迷們再度關注這宗他們視為歷史共業的案件,不過細究扁公布的21項支出全都是冷飯熱炒,10年前已被最高法院提出七大問打臉,直接撤銷發回更審。

前總統陳水扁7日開記者會公布21項機密外交與資助犒賞餽贈支出,洋洋灑灑列出資助機密外交案包括代號F案、W案、D案、L案、S案與M案等;餽贈機要與贊助民間活動等,被點名獲餽贈者包括林錦昌、馬永成、施明德、劉導與陳坤泰,獲贈金額從10萬元到250萬元不等。

扁指出,21項支出總金額1億3300萬元,超出檢方起訴他的貪污金額1億453萬元,證實他在國務機要費的使用上,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沒有任何不法所得。

不過,細查國務機要費的歷審判決書,赫見扁上周公布的21項支出,全部都是「複製貼上」高院更一審對他有利的判決!但2011年8月26日高院更一審這份對扁有利的判決,隔年7月26日就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最高院在撤銷理由中狠狠打臉更一審判決。

最高院共提出七大問,要求更審庭重新調查清楚。第一、國務機要費中的機密費部分,總統府是設置專戶由專人管理、專帳處理。陳鎮慧至少6度證稱,她負責保管的只有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不包括非機密費部分,她隨身碟檔案資料中支出明細也都是機密費支出,但明細裡面卻絕大多數都是扁家私人開銷,「該機密費現款既未與私人款項相混,能否稱陳水扁等人不是將公款挪為私用而侵占?」

最高院還舉出相關被告的4項證詞來反擊更一審見解,第一、陳鎮慧證稱她辦公室保險箱比官邸的保險箱來大,(錢)沒有放不下的問題;陳水扁曾說他支付秘密外交的事不可能讓陳鎮慧知道;第三、扁珍都曾坦承,扁都是在總統府動支國務機要費從未在官邸;第四、只要是用他人發票報領的非機密費,陳都會在上面註記「夫人」、「夫」等字樣。

最高院提出的第二點質疑是,總統府內保險箱既可保管鉅額現款,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又都在總統府任職,扁也僅在總統府動支國務機要費,而吳淑珍深居在玉山官邸,行動不便以輪椅代步,「如果以這種非法方法領出的現款是要作為公務使用,何不留在總統府辦公室使用,要大費周章將現款逐筆送至官邸,交給吳淑珍放在較小的保險箱,再由珍交給扁,扁再交給馬永成、林德訓於總統府內支用?」

最高院第三點質疑是,這21項支出吳淑珍均未參與,為何需要她先代為持有款項?為何陳鎮慧註明「夫人」、「夫」等字樣之「非機密費」,都是以不法方法報領,並將現款交給吳淑珍,但其他依法因公支出且檢具憑證報領的非機密費,卻沒有類似情形?

最高法院也清點扁出示的21項支出提出第四點質疑,直指這21項支出與外交或兩岸關係稍有關聯者只有9項,總統大可由相關機關預算或預備金支應,即便用「○○專案」的密件公文,審計部核銷也沒有問題,況且2002年10月14日以前,「奉天專案」、「當陽專案」等供總統從事外交的經費尚未繳回國庫,陳水扁不用這些經費,卻選擇偽造犒賞清冊及蒐集他人消費發票,假冒因公支出請領非機密費,是否合於常理令人生疑。

第五點質疑則是,扁提出的另11項支出包括資助鄭楠榕基金會、贊助台灣禮敬活動等支出都與外交無關,也沒有秘密進行必要,扁大可不必用偽造文書等方法來報領支用。

最高院提出的第六大問更犀利,判決中直指扁任內每年的機密費,除公用外均尚有餘額供家人私人開銷,而且公用、私用後若剩餘款項較多時,吳淑珍還會指示陳鎮慧把錢拿去玉山官邸,「顯然機密費經費相當充裕,扁等人卻稱偽造犒賞清冊及蒐集他人發票報領非機密費,是為籌措經費以備將來因公執行秘密外交之用」,此說法已超出一般人的經驗法則。

最高法院早在10年前就打臉扁這番「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沒有不法所得」說法,認定更一審相關論事用法違背論理法則,且質疑扁在偵查時供述的機密外交僅6件,時隔數年法院審理時竟冒出21件,明顯有違常理,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至今,高院更二審歷經10年、多次更換法官後,全案終於宣告辯論終結,7月15日宣判。

 最高院7大問 打臉扁21項機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