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國安法》修正  增訂「經濟間諜罪」最高判12年、罰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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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14:59

行政院今通過《國安法》修法, 增訂「經濟間諜罪」最高判12年、罰1億。翻攝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直播畫面

(菱傳媒/台北報導)為守護經濟命脈,保障國家安全,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為加強防止中國等境外勢力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侵害,並加強相關業務人員的赴中審查等情形,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也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指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嚴重,利用各種手段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台灣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是假借他人情事違法來台投資。

行政院說明,此二法修正將加強防止中國等境外勢力,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侵害,並加強相關業務人員之赴陸審查;另外,針對陸企有繞道第三地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事,且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故提出「兩岸條例修法」。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棉村表示,《國安法》修法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和「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境外使用罪」,針對最嚴重的「經濟間諜罪」可處5年到12年有期徒刑,最高併科罰金1億元,對未遂犯也有處罰。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高等法院」,設國安專庭或專股審理,採二級二審制,以求速審速結。

陸委會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團體、法人等,建立赴中審查機制,赴中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說,另外,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陸企遶道第三地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未經許可在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投資者及將名義提供他人使用者,可處12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