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專欄/不明飛行物入侵東引  不可以公關思維應對國安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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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00:00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春節期間東引外島上空發現不明飛行器飛越,經過民眾向警方報案,然後再聯繫駐軍查證,政府國安高層未能果斷回應處置,最後在東引鄉親於社交軟體群組議論紛紛,並且被媒體掀出報導受到社會關注後,才以新聞稿方式對外聲稱,經過防區對比分析研判後,認定該機為「民用型定翼雙槳飛行器」,在短暫進入防區上空後即離開,期間防區全程對該機皆採保持嚴密監控。

就目前政府高層應對問題態度觀察,顯然是希望對此事降溫,並且刻意淡化此事。對比綠營執政以來,隨時要運用兩岸情勢發展狀況,經常尋找抗中保台政治動員籌碼與情緒加溫彈藥;如今突然立場嚴重翻轉,擺出此種處理態度與應對基調,確實讓人大跌眼鏡。但此事是否就應如此落幕?全體民眾是否能夠接受國安高層以如此方式應對國安威脅?

用新聞稿粉飾太平

首先要指出,不論目前政府公部門如何運用新聞稿,將該不明飛行器類型加以判定,並且以粉飾太平手法,刻意迴避繼續探求整個事件來龍去脈與完整真相,只求安撫群眾疑慮,並且存心將此事帶過;但若是對比不斷積極對外發布台灣海峽南部國際空域,我防空識別區西南角處,共機進行飛航活動,並將此等軍事行為樣態定位為“擾台”,如今當不明飛行器以侵門踏戶態勢,直達外島地區頭頂上空,卻如此低調應對處理,更是讓人丈二金剛摸不到頭腦。

其次就要嚴肅指出,大陸運用飛航活動「窺伺」我外島絕非首次,2021年4月1日海巡署就曾經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過專案報告,當時聲稱掌握到中共無人機在東沙島上空繞島飛行,並且不排除該無人機係在進行情報偵蒐作業。結果此事立即受到社會關注,並且質疑海巡署東沙守備巡防單位並不理解空域遭到入侵之嚴重性,未曾斷然採取應對措施,反而以一般動態情報資訊逐級上報,顯然就法理知識、敵情觀念與作戰素養上都要加強。

再者就要強調,直到目前為止,國安機構尚未完全辨識出該飛行器機種、型號、呼號、編號、活動航跡以及起降機場;就情報專業標準而言,其仍屬於「不明飛行物」(UFO: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類別,儘管此項用語亦是經常拿來描述某些無法解釋之飛航活動,甚至是作為外星生物探訪地球所用飛行器代稱,並在中文將其譯為「幽浮」,但是在能夠確實辨識出該飛行物身分與前述諸元前,隨意拿出個「民用型定翼雙槳飛行器」來搪塞社會大眾,恐怕是能力不夠專業,同時態度亦不算誠懇。

此外如何應對處理中國大陸不明民航機,其實就前述東沙島與本次東引島來說,在法理基礎上是具有明顯差異,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86年7月26日,在官方網站上所公告之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區域圖,該區域涵蓋東引島周邊空域,而東沙島則是在該空域之外。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至於要採取何種處置措施,就可參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台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台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台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在此必須嚴肅提醒,前述施行細則第41條第二與第三款中,確實存在「開槍示警」字樣,但在第四款針對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時,基本上是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而且只要在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在此必須特別注意「開槍」兩字是在當初立法過程中刻意被拿掉,絕對是經過審慎考量,並不是文字疏漏所致。

兩岸航機飛入對方空域  難以避免

其實只要理解福州長樂國際機場以及廈門高崎機場與我金門馬祖地理距離有多接近,再加上金門料羅機場以及馬祖南竿與北竿機場,兩岸在如此近距離內有如此多民航機場,雙方起降航路更是嚴密緊鄰,假若繼續想到未來在金門馬山觀測站對面要興建之廈門翔安國際機場,其實就要思考到只要氣象狀況並不理想,或是飛航操作控制稍有不慎,雙方航機飛入對方空域,有時確實是難以避免,所以以謹慎態度處理民航機飛入外島上空空域,絕對是當初制定法條過程中,已經預料到會遭遇此等問題,所以才會如此慎重處理外島空域應對措施之法條文字。

所以許多不明就裡人士,其中還不乏退役將領,在完全不理解外島守備單位應對狀況處理原則前,就開口責備東引島守備部隊為何不實施警告射擊?此種反應態度就是從根本上缺乏處理國安問題之基本素養,亦對相關法規缺乏理解。其實國軍處理問題必須熟讀法令規範避免盲目衝動,才能是節制之師,不會替國家安全高層闖出不可收拾亂子。

情報研判不該排除第三國的嫌疑

最後要語重心長地提醒國安團隊,不可以公關思維應對國安威脅;用新聞稿將本事件應付過去,這是像鴕鳥般將頭埋在砂土中,終究問題還是沒有解決。而且應對問題還要務求周延,在海峽空域大陸周邊發現不明飛行器,排除我方後,其實不能率爾就認定是對岸,而且隨意就認定是民用航空器,其實會產生更多法條適用問題。難道整個國安團隊就沒有任何想到這架不明飛行器,也有可能是第三方在對兩岸進行情報偵蒐活動嗎?

在情報研判過程中,有兩句金言:“Never say never.”以及“Absence of evidence is not evidence of absence.”新聞稿鐵齒斷定是無法解除鄉親們內心中之疑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