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拉下不適任政治人物 各國罷免制度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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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00:00

林昶佐罷免案投票結果不通過。圖為林昶佐為罷免案到市場拜票資料照片。林啟弘攝

(記者蘇聖怡/台北報導)《選罷法》自2016年下修罷免門檻後,四年內台灣經歷直轄市長、立委、縣市議員及鄉代表、村里長等逾10案罷免案,各界也開始討論1%提案門檻及25%通過門檻,是否會陷入「報復性罷免」的惡性循環。

英國國會在提案下議會議員罷免制度時曾做過調查,全球大致有24個國家實施罷免制度,包括美國部分州、瑞士的6個州、加拿大的卑詩省、委內瑞拉、阿根廷、日本、菲律賓、南韓與台灣。

英國在2015年通過《國會議員罷免法》,罷免國會議員有前提,下議院議員被處以有期徒刑(1年或更低刑期徒刑,1年以上刑期會直接由國會解職)、因不良行為遭議會紀律懲戒停職2周或10個會議日、申報不實費用遭定罪,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由下議院議長提請選區請願罷免官,提出罷免。

超過10%的選民連署,可罷免該位議員,隨後進行補選,和台灣《選罷法》制度不同的是,被罷免的國會議員仍可再參與補選。法案實施以來,英國有3名下議院議員遭發動罷免,其中2人被罷免成功。

美國則有39州可對公職人員提出罷免,但僅19州能對州級官員與議員提起罷免,至今只有兩名州長遭罷免成功。

鄰近亞洲國家韓國的罷免制度與台灣類似,2007年開始實施《住民召回法》,罷免特別市長、廣域市市長、到知事等人員,須獲得當地選民10%連署;自治區、區廳長、市長等連署門檻則要逾15%,罷免頭票率須達到三分之一,且同意票過半,罷免案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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